A準備了一筆資金,做足功課後決定買一些B公司的股票當作投資。第一次成為公司股東的他,收到股東會開會通知的時候覺得很新鮮,決定當日親自出席。沒想到,股東會氣氛比他想像中的緊張,當天公司股東針對是否要解除C董事的董事資格分成兩派,一派支持全權由董事會自行判斷,另一派則認為應該由股東會親自進行決議,雙方僵持不下。A在一旁深思,究竟股東會及董事會的權限分界在哪裡?解任董事應該由董事會還是股東會決定呢?
因為公司不是自然人,無法自己處理事務,所以公司的大小經營事項都必須透過它的機關來一一完成,在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董事會、股東會或監察人這三個機關來處理,它們各司其職、相互制衡。我們可以約略把它們理解為「三權分立」的概念,董事會比較像行政院,負責決定公司的經營政策和執行;股東會比較像立法院,負責決定影響公司經營走向及營運成果的重要事項;而監察人則比較像司法院,針對董事會及股東會的行為及決議內容進行監督,避免公司受到損害。這樣看起來董事會和股東會都可以參與或影響公司的經營,那他們的權限要如何劃分呢?
公司法規範董事會及股東會權限範圍的關鍵法條規定在第202條[1],從條文內容可以知道,專屬於股東會能夠決定的事項,必須是「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有明定的重大事項,除此之外,其他的事項就是董事會決議的範圍。
那什麼是「公司章程」呢?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是公司的「憲法」,舉凡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組織安排(例如董事會應該要由幾個人組成及監察人應選任幾人等)、公司可發行股份的數量等等涉及公司重大事項的規劃,都必須訂定在章程裡[2],所以「修訂章程」這個重要任務,可想而知公司法便規定應交由股東會來決議[3]。
但是,股東會擁有修改章程的權限,是否將導致股東會透過修改章程擴張權力,造成董事會決策權被取代的風險嗎?答案是有的,如果董事會的決策權被股東會取代,公司日常營運的決策與執行便會落在股東會身上,如此一來,公司將需要耗費大量資訊溝通成本確保所有股東都可以了解公司各項業務,並取得股東的決策共識,將可能導致公司決策不夠有效率,面對商場上瞬息萬變的情勢,恐怕緩不濟急[4]。因此,公司法也有明文規定專屬由董事會進行決定的事項,例如任免總經理[5]、選董事長[6]等, 這些事項股東會便不能夠透過修改章程來取代董事會的決策權[7]。
簡單來說,公司法有明文規定,當然就依法分別由股東會或董事會來決定,但如果公司法「沒有」明文規定特定議案究竟應該由股東會或是董事會來決定,原則上公司可以透過「章程先自行決定」負責決議的機關;但是如果連「章程都沒有寫清楚」,那麼依照公司法第202條的規定,「董事會」就有權限決定這些事情,如此一來,比較能確保公司的經營效率。
除了前面提到的修改章程,以及每年股東常會承認公司的營業、財務等相關報表[8],還有部分公司治理事項,公司法本來就明文規定應該專屬於股東會來進行決議,不能任由董事會代勞。而股東會決定的方式原則上可分成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對公司特別重大的事項,會透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來決定,以下列舉公司法規定專屬於股東會,而且必須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9]:
解除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上限(自己的實收股本40%)的限制[10]。
將已發行具有票面金額的面額股全部轉換為無票面金額的無面額股[11]。
已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申請停止公開發行[12]。
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讓與公司主要財產或受讓其他公司的主要財產等公司重大營業政策變更的行為[13]。
解任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14]。
許可董事競業禁止的限制[15]。
公司分派盈餘時,決定用發行新股的方式發放[16]。
決定以公積發放新股或現金給股東[17]。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8]。
修改公司章程[19]。
解散、合併或分割公司[20]。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21]。
對於依公司法應經股東會決議事項,最後卻由董事會通過,不論董事會是不是有經過股東會授權,這項董事會決議都是一個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決議,依民法的規定,原則上是無效的[22]。
這時繼續持有公司股份達一年以上的股東,可以對公司的董事會提起訴訟,請求董事會停止這個違法的行為[23],如有需要也可以視情況,請求法院一併確認董事會的決議無效。
解任C董事的決議,應該由股東會親自進行決議,這件事不能交由董事會代勞。如果股東會還是授權董事會代勞,會違反法律的規定,這時解任C董事的董事會決議是無效的。
註腳
ArtcoBooks典藏藝術出版(2023),《公司裡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執行長是誰?他們的任務是什麼呢?》。
黃蓮瑛、蟻安哲(2022),《董事可以領薪資、獎金或車馬費嗎?由哪些程序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