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於半導體產業耕耘多年,公司目前設有5位董事(含1位董事長)及2位監察人。受國際情勢影響,公司前景看好,預計在明年下半年度辦理股票上市,以獲得更多資金幫助公司持續發展。為順利推展股票上市,A公司聘請的律師建議,應先把A公司的監察人改成審計委員會。A公司覺得監察人做得好好的,一定要改嗎?究竟審計委員會跟監察人哪裡不一樣呢?
在公司日常營運下,經營者需要受到監督、制衡,過去由監察人扮演著內部「監督者」的角色,這個角色必須隨時關心董事會的運作與公司的財務狀況,確保公司有往正確的方向繼續成長,而在公司與董事自身有利害衝突的時候,也必須代表公司作出公正的決策[1]。
與存在已久的監察人制度不同的是,審計委員會是自2005年才引進我國的制度,最早起因於美國安隆(Enron)等弊案,各國為了強化公司治理的內部監督機制所新創的制度,臺灣也順應了這個國際改革潮流,修法新增審計委員會[2]。
審計委員會是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而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3]。公開發行公司原則上可以自由選擇要使用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擇一運作[4]。希望藉由審計委員會的專業分工與超然獨立性,幫助董事會為公司形成品質更好的決策,進而建立投資人對公司的信心。
審計委員會的職權除了包含監察人原有的職權外[5],更加強調從公司內部進行監督,主要的工作重點包括為公司訂定有效且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為公司財務報表把關、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及為公司選任會計師等[6]。因此,審計委員會的職權更全面且具有事前審核的職權,相較之下監察人則是事後監督為主[7]。
不同於法律上對監察人的資格要求很寬鬆,只要求有行為能力、犯詐欺等罪於一定期間內不可以擔任監察人等消極限制[8];為了讓審計委員會更加有效監督公司內部運作,能夠以自身的專業知識與超然獨立性,客觀公正的協助公司作成決策,法律針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業知識[9]、獨立性[10],都設有特別的要求——必須是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律師、特定領域大專以上講師等),且和公司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等,所以資格要求比監察人更嚴格。
整體而言,雖然目前臺灣是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兩個制度並行,但非公開發行公司因為沒有獨立董事,無法組成審計委員會,所以目前只能設置監察人[11]。
公開發行公司可以考量營運上的彈性,自由選擇要使用哪一種監督制度;但由於監察人與審計委員會制度並存時,公司運作上可能造成監督權責難以劃分,甚至雙重監督導致公司發生無效監督的窘境[12]。為避免發生前述情形,主管機關針對投資人眾多且影響層面較廣泛的上市櫃公司,有較嚴格的規定,要求所有上市、上櫃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必須」設置審計委員會,用以取代原先的監察人制度[13]。
案例中的A股份有限公司,由於預計在明年下半年要辦理股票上市,因此按照相關法令,必須設置至少3名獨立董事,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用以取代公司原有的監察人制度。
審計委員會是各國為了強化公司治理的內部監督機制所新創的制度,藉由它的專業分工與超然獨立性,幫助董事會形成品質更好的決策,進而建立投資人對公司的信心。審計委員會的職權相比監察人更加全面,成員的資格也更嚴格。
且自2020年1月1日起,上市櫃公司都必須設置審計委員會。案例中的A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要辦理股票上市,因此按照法令,必須設置至少3名獨立董事,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用以取代公司的監察人。
註腳
喬正一(2023),《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如何選出?職責是什麼?》。
黃蓮瑛、李宜庭(2024),《股票要買公開發行還是非公開發行?它們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