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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企業組織型態適用法令規範不同,權利義務也不相同,進而影響企業內部管理及未來發展性,故創業首先必須考慮選擇哪種組織型態。依組織型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設立法規大約分為以下三類:公司(本篇介紹)、獨資或合夥、有限合夥(參另篇,提供連結)。
公司
公司是依公司法完成設立登記的組織,未完成不得以公司名義營業。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為權利義務主體。我國公司型態有:(一)無限公司、(二)有限公司、(三)兩合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及(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佔全體登記公司 99%以上。除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外,公司債務與股東分離。
公司法就有限公司之強行規定較少,基本上只要股東同意,即由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掌握經營,且無任期限制等,管理責任比較有彈性,維持成本較低;但因較重視股東之人合性[1],出資額轉讓需得其他股東同意[2]。
股份有限公司則較重視運作機制,設有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3],董監事由股東會選任並有任期限制,且依公司法各有權責。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分為股份,可發行股份予股東,且股份得自由轉讓。因此,若有意引入外部投資人或給予員工獎勵,股份有限公司是比較好的選擇。2015年7月修正公司法後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4]」,出資型態、股份轉讓限制、允許複數及特定事項表決權特別股、盈餘分配等方面提供更充足之企業自治空間,得因應事業特性及發展階段,在創業者與投資人間、或不同階段出資之投資人間更彈性安排。
公司組織以永續經營為原則,但組織型態則可變更。有限公司可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但反之不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間則可相互轉換。
組織 型態
特徵 |
獨資 | 合夥 | 有限合夥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格 | 否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組織財產所有權 | 獨資個人 | 公同共有 | 有限合夥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出資人數 | 1 | 2人以上 | 1人以上普通合夥人+1人以上有限合夥人 | 1人以上 | 2人以上,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受上述限制 | 同股份有限公司,但上限50人 |
股東/成員清償責任 |
無限 | 無限 | 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 | 有限 | 有限 | 有限 |
業務機關 | 獨資個人 | 合夥人 | 普通合夥人 | 董事 | 董事會 | 董事會 |
股東/成員表決權 | 獨資個人決定 | 一人一表決權[5] | 一人一表決權,或契約約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6] | 一人一表決權,或契約約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7] | 一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8] | 一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或具有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表決權 |
出資內容[9] | 現金或其他財產權 | 現金、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 |
普通合夥人: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 有限合夥人:現金或其他財產權 |
現金或其他財產出資[10] | 現金、對公司之貨幣債權、公司所需技術 | 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 |
是否須經資本查核 | 無 | 無 | 出資額3000萬以上或合夥人數達35人以上,需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但出資額全部現金者除外)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出資轉讓是否有限制 | 個人決定 | 全體合夥人同意 | 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或依合夥契約約定 | 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出資轉讓則需其他股東全體同意[11] | 自由轉讓 | 章程得明訂股份轉讓限制 |
損益分配方式 | 獨資個人決定 | 合夥人決定或契約約定 | 合夥契約約定 | 章程規定 | 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 章程規定 |
每年盈餘分配次數[12] | 獨資個人決定 | 合夥人決定或契約約定 | 合夥契約約定 | 1次 | 1次 | 2次 |
組織存續期間 | 獨資個人決定 | 契約約定 | 契約約定 | 永續經營為原則 | 永續經營為原則 | 永續經營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