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企業組織型態適用法令規範不同,權利義務也不相同,進而影響企業內部管理及未來發展性,故創業首先必須考慮選擇哪種組織型態。依組織型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設立法規大約分為以下三類:公司(本篇介紹)、獨資或合夥、有限合夥(參另篇,提供連結)。
公司是依公司法完成設立登記的組織,未完成不得以公司名義營業。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為權利義務主體。我國公司型態有:(一)無限公司、(二)有限公司、(三)兩合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及(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佔全體登記公司 99%以上。除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外,公司債務與股東分離。
公司法就有限公司之強行規定較少,基本上只要股東同意,即由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掌握經營,且無任期限制等,管理責任比較有彈性,維持成本較低;但因較重視股東之人合性[1],出資額轉讓需得其他股東同意[2]。
股份有限公司則較重視運作機制,設有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3],董監事由股東會選任並有任期限制,且依公司法各有權責。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分為股份,可發行股份予股東,且股份得自由轉讓。因此,若有意引入外部投資人或給予員工獎勵,股份有限公司是比較好的選擇。2015年7月修正公司法後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4]」,出資型態、股份轉讓限制、允許複數及特定事項表決權特別股、盈餘分配等方面提供更充足之企業自治空間,得因應事業特性及發展階段,在創業者與投資人間、或不同階段出資之投資人間更彈性安排。
公司組織以永續經營為原則,但組織型態則可變更。有限公司可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但反之不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間則可相互轉換。
獨資、合夥、公司整理表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註:截至2018年4月,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僅20家,不及全部登記數之萬分之三,故未列於表中。
組織
型態
特徵
股東/成員清償責任
普通合夥人: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