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綜整介紹以公司型態創業時,依法規應申辦之登記事項,並說明實務常見問題。相關登記應備文件與程序均可於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申請作業[1]」網站上查詢、下載、辦理。(見圖1)
公司名稱不得與其他公司或有限合夥[2]一模一樣。故設立公司前應先決定要使用之公司名稱(最多5個)並申請預查。名稱經預查核准者,保留期間為6個月,得申請延展1次保留1個月。
未於前述保留期間內申請公司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變通方式為到期時以相同內容新案辦理,新案核准後保留期限為6個月。
公司登記名稱應為中文[3]。公司得另取英文名稱,但如希望有官方登記,僅有經濟部國貿局出進口廠商管理系統可作登記[4]。
特取名稱相同,但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其他可作區別文字,視為不相同。例如,「甲乙股份有限公司」和「甲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即不相同,可為登記的公司名稱。
公司特取名稱之限制,應符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條規定(如不得單字、連續4字以上疊字或2個以上疊詞[5])。
除公司名稱外,預查時也需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6]」代碼及業務別填寫「所營事業」項目(可複選)。凡「營業項目代碼」最末碼為1,表示該營業項目屬於特許業務[7],必須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後,始得申請公司登記。
又,申請時不得僅單獨填寫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此一所營事業項目。
若公司為僑外資或中資所設立,則應取得經濟部投審會之核准函、匯入投資資金,並取得投審會投資額審定函後,始得申請設立登記[8]。
營業項目為特許業務,應先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例如:公司若欲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9]應取得地方主管機關許可。雖然法律規定繁多,所幸特許業務及受理申請機關均可於「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之「特許業務」查得。
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
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公司所在地不在直轄市: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實收資本額達5億元以上:經濟部商業司。
其他,如公司位於科學園區、經濟部之加工出口區等特定產業園區:園區管理單位。
設立登記完成後開始營業前,尚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10]及其子法稅籍登記規則[11]申辦稅籍登記[12],並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據以購買統一發票供營業使用。
又,無論有無營業額,於稅籍登記次日開始15日內,應開始申報銷售額及稅額。
就業保險[14]:針對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保障,無論僱用人數多寡,皆強制投保。
勞工保險:若僱用員工滿5人,則強制投保[15];若僱用員工不滿5人,則得自願為員工投保[16]。
若公司僱用員工達30人以上,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17]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勞工局核備。 勞動部備有「工作規則參考手冊[18]」,可參酌手冊內範例條文再依公司需求訂立。實務上,條文愈接近範本,核備程序愈快。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