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非營利組織」,很容易望文生義而理解為「不以賺錢為目的」的組織,但較正確的理解應為「不以分配營利為目的」的組織。這類組織通常具一定公益目的,舉凡文藝、宗教及學術等目的均屬之,只是為了組織永續發展,仍可以持續營運甚至產生盈餘,但它的盈餘並不像公司、合夥等營利事業,可以分配給股東或合夥人[1],而是要繼續投入組織作為實現公益目的之用。
在我國法律架構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的型態大抵可歸納為三類,申請人可依自身發展需求,選擇適合的方式設立:(見圖1)
常見的「基金會」即是此種型態;顧名思義,是一集合「財產」而成的組織,捐助人可基於捐助章程所載公益目的提供捐助財產以辦理公益事業。
通常主管機關對於捐助財產的金額有一定的規範[2],以文化藝術類財團法人為例,全國性基金會應達3,000萬元[3],縣市性基金會視各縣市規定應達200萬至1,000萬元以上[4]。
常見的「協會」即屬此型態,是一以「社員」為主體組成的法人,社團可透過(入)會費、捐款等方式取得經費[5],每名社員透過行使投票權參與社員大會[6];社員大會就好比社團的大腦,是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而理、監事會則負責社員大會決議的落實[7]以實現社團的宗旨。
依人民團體法規定[8],社團法人的設立應有至少30名社員。
資源有限、小而美的藝文類非營利組織,如果是以從事特定演藝活動為目的,還可選擇依縣市政府頒布的「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登記立案為演藝團體[9]。在法律上,不具法人地位,而是非營利團體。
此類團體的設立通常只需2人以上[10],且於立案申請後對此團體的贊助及捐款也可享有稅法上的優惠[11],藉以鼓勵贊助者意願,並促進小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繼續創作及永續經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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