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的選擇──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演藝團體

刊登:2018-12-16・最後更新:2022-12-06
本文

一、非營利組織是什麼?

提到「非營利組織」,很容易望文生義而理解為「不以賺錢為目的」的組織,但較正確的理解應為「不以分配營利為目的」的組織。這類組織通常具一定公益目的,舉凡文藝、宗教及學術等目的均屬之,只是為了組織永續發展,仍可以持續營運甚至產生盈餘,但它的盈餘並不像公司、合夥等營利事業,可以分配給股東或合夥人[1],而是要繼續投入組織作為實現公益目的之用。

二、藝文類非營利組織有哪些型態?

在我國法律架構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的型態大抵可歸納為三類,申請人可依自身發展需求,選擇適合的方式設立:(見圖1)

圖1 想成立非營利的藝文團體,有哪些選擇?||資料來源:黃蓮瑛、趙偉智 / 繪圖:Yen
圖1 想成立非營利的藝文團體,有哪些選擇?
資料來源:黃蓮瑛、趙偉智 / 繪圖:Yen

(一)財團法人

常見的「基金會」即是此種型態;顧名思義,是一集合「財產」而成的組織,捐助人可基於捐助章程所載公益目的提供捐助財產以辦理公益事業。

通常主管機關對於捐助財產的金額有一定的規範[2],以文化藝術類財團法人為例,全國性基金會應達3,000萬元[3],縣市性基金會視各縣市規定應達200萬至1,000萬元以上[4]

(二)公益社團法人

常見的「協會」即屬此型態,是一以「社員」為主體組成的法人,社團可透過(入)會費、捐款等方式取得經費[5],每名社員透過行使投票權參與社員大會[6];社員大會就好比社團的大腦,是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而理、監事會則負責社員大會決議的落實[7]以實現社團的宗旨。

依人民團體法規定[8],社團法人的設立應有至少30名社員。

(三)演藝團體

資源有限、小而美的藝文類非營利組織,如果是以從事特定演藝活動為目的,還可選擇依縣市政府頒布的「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登記立案為演藝團體[9]。在法律上,不具法人地位,而是非營利團體。

此類團體的設立通常只需2人以上[10],且於立案申請後對此團體的贊助及捐款也可享有稅法上的優惠[11],藉以鼓勵贊助者意願,並促進小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繼續創作及永續經營發展。

註腳

  1.   財團法人法第22條第1項:「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
  2.   財團法人法第9條第1項:「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不得逾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
  3.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說明二:「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時,其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如下:……最低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4.   例如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授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決定的最低金額,為現金1,000萬元,參臺北市政府文化局(2021),《本府各主管機關所主管財團法人之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
  5.   人民團體法第33條第1項:「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6.   人民團體法第16條:「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7.   人民團體法第18條:「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8.   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2項:「前項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以下略)。」
  9.   例如在臺北市,依據就是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其第3條:「本自治條例所稱演藝團體,指於本市設立登記,並從事音樂、戲劇、舞蹈或雜藝等演藝活動之非營利團體。」臺北市演藝團體的設立登記、填寫計畫、相關常見問題以及法規等具體說明,請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的演藝團體專區
  10.   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第3條第1項:「申請設立登記演藝團體,其團員應有二人以上,並以其中一人為代表人。」
  11.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二)列舉扣除額: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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