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最後一哩路(一)——有限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刊登:2019-03-11・最後更新: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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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否常在新聞上看到某某公司倒閉、某某公司破產的消息呢?在這系列文章中,我們會以臺灣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公司型態「有限公司」為例,向大家簡要介紹一間公司的「最後一哩路」。

一、公司消滅要走哪一關?——「清算」與「破產」

一間公司的誕生必須經由主管機關登記設立,然而公司的消滅卻不是只要取得「解散」登記核准就沒事了,之後還必須完成「清算[1]」或是「破產」程序,這家公司才會真正地從社會上消失。

完成清算與破產的公司都會消滅,但分別適用於不同財務狀況的公司。一個負責任的經營者決定結束經營時,首先要看看公司的資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意即資產和負債孰大孰小?資產大於負債必須走清算程序;如果資產小於負債,且同時符合其他要件的話,則必須聲請破產(詳參表1)[2]。由於破產程序比較複雜,政府還另外制定一部「破產法」規範,本文先說明解散和清算程序,在系列的第二篇文章,會以專文介紹破產程序[3]

表1 清算與破產簡易比較
  清算程序 破產程序
要件 資產大於負債
1. 負債大於資產;
2. 尚有財產可以清償[4];且
3. 有複數債權人[5]

 

目標 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剩餘財產分配 向複數債權人清償債務,了結現務
作者自製。
 

二、清算怎麼開始?

原則上,如果是經營者主動想結束公司經營,必須申請解散登記後才能開始清算程序。為了方便大家參考,我們將公司開始解散和清算的大致流程整理在圖1。
 

圖1 解散登記與清算聲報程序||作者自製,整理自所得稅法第75條、第9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細則第33條,及公司法第113條、第71條以下。
圖1 解散登記與清算聲報程序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整理自所得稅法第75條第9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細則第33條,及公司法第113條第71條以下

掌握基本流程後,本文將過程中容易忽略的幾個問題提出來,提醒大家多加注意:

(一)決議解散,別忘了選清算人

公司經股東決議解散時,記得同時選任清算人,如果沒有選,依法清算人就會是全體股東[6]。而清算人在職務期間原則上代表公司[7],所以如果公司有欠稅的話,之後被國稅局限制出境的會是清算人。實務上很多股東被限制出境後,才發現是因為公司解散時沒有選任特定清算人,使得自己成為公司的清算人而急跳腳,不可不慎。

(二)不要超過期限以免被罰錢

圖1標示的各項期限都有對超過期限的公司清算人規定相應的罰鍰。例如申請解散登記,若沒有在決議解散後15天內申請的罰鍰高達新臺幣10,000元到50,000元[8]。另外,向法院做清算聲報時,如果有要求的文件還沒備齊,也要記得先向法院說明,否則超過清算人就任日後15天沒有完成聲報,也會被罰新臺幣3,000元到15,000元的罰鍰喔[9]

三、清算怎麼結束?

清算程序實際進行的時間視公司個別情形而定,有些公司因為還有訴訟在進行,清算就會遲遲無法完結。如果公司遇到未能在6個月期限內完結的情況,清算人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延長[10],每次最多可以延長6個月。法院會發一份核准函,於函文中標明此次的延展期限,此份核准函亦須於每次期限屆至前向國稅局提出。

清算完結後,尚須經過圖2所示的一連串程序方得以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待取得法院准予完結備查函後,公司才會正式消滅。須特別注意的是,在此階段公司尚須指定一位簿冊保存人,此人將負責保存清算相關簿冊文件至少10年[11]。公司必須備齊簿冊保管清單,並配合完成移交程序,這項大工程也必須在聲報清算完結前一併考量與安排,以順利走完清算程序。

  圖2 清算完結聲報程序||作者自製,整理自所得稅法第75條及公司法第113條、第71條以下。
圖2 清算完結聲報程序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整理自所得稅法第75條公司法第113條第71條以下

 

註腳

  1.   公司法第24條要求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同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2.   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3.   關於公司的破產程序,請參考:廖家儀(2022),《公司的最後一哩路(二)——公司沒錢可以破產嗎?破產程序如何進行?》。
  4.   如果債務人的財產數目不足以清償進行破產程序之費用,也會被認定是沒有財產可以清償。
  5.   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民事判例意旨,明文表示如果債權人僅有一人,即無聲請破產的必要。
  6.   公司法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7.   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8.   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9.   公司法第83條第1、4項:「
    I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IV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10.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11.   公司法第94條:「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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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安娜(一般會員) 2021-02-04 12:00:21
請問,我是一個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及唯一股東,唯一員工. 最近想結束公司營業, 沒有任何欠債及欠稅, 這樣的話需要經過法院進行清算嗎? (我的會計事務所說:1.若您未經法院的話,公司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後續若有債權人向貴公司追討債權,依舊需要償還。
但是若您未有債權人,可以不經法院。) 這樣是正確的嗎?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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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7-21 16:55:38
你好,有限公司營運不佳,目前負債大於資產。負責人想申請破產,我是股東之一。會有什麼責任。
公司有做企業貸款,那保人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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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2-16 02:41:42
你好,有限公司營運不佳,股東即 負責人 1人
目前已辦理停業 有欠 營業稅 營所稅 勞保費 健保費
後續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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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04-25 12:11:47
你好:
有限公司因股東問題要清算,目前國稅局的部份己全部清算完成,法院部份的資料要如何送件,公司沒有欠銀行和廠商任何款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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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1-06 05:27:41
你好,有限公司營運不佳,目前負債大於資產。負責人想申請破產,我是股東之一。會有什麼責任。
公司有做企業貸款,那保人會有什麼影響!
若公司在外之債務 股東不想負責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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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yoyo(進階會員) 2023-01-20 23:07:05
請問公司負責人有必要退還股東原支付之金額嗎??甚至連同公司虧損後共同承擔的錢也要負責人一併退還給該當股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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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4-12-13 15:46:47
請問, 我是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及唯一股東, 已結束公司(已完成了工商登記解散及國稅局的清算), 由於我要去將公司的銀行帳戶進行銷戶, 櫃枱人員說, 我必須要有法院的一份清算核准函, 我已完稅清算了, 法院聲請這部份一定要完成嗎? 另外, 若是需要, 我是否可以自行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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