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公司法並未規定股東的資格,所以原則上所有人都可以擔任股東,包括未成年人、公司、外國人;但是例外地,在某些情況下,公司法又禁止這些人擔任股東。
為什麼呢?說明如下:(見圖1)
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1]準用同法第30條第6項[2]規定,未成年人不能擔任公司董事,而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3]又規定,有限公司必須設置董事,而且董事必須是股東之一。如此一來,當未成年人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時,他必須同時兼任董事,就會違反公司法「未成年人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的規定。
另外,公司法第128條第2項[4]明文規定,未成年人也不可以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發起人是指公司的初始股東,而且也是這間公司設立的申請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不允許未成年人擔任發起人。
雖然公司也可以擔任其他公司的法人股東,但依公司法第13條第1項[5]規定,公司不可以當無限責任股東,例如:無限公司股東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
因為如果當A無限公司的資產沒辦法清償債務時,身為股東的B公司就必須沒有限制地以自己的錢來清償,會侵害B公司股東的權利。因此,基於公司法第1條第1項[6]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是法人的一種,所以當法人屬於公司時,不可以當任何事業的無限責任股東。
公司法沒有禁止外國人當股東,但是為了兼顧我國的經濟發展及主權保護,對於外國人來我國擔任股東的情形,仍必須經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
這裡的「外國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依外國人投資條例[7]規定,外國人為我國事業的股東時,應先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核,核准通過之後才可以合法在我國當股東。同樣地,大陸地區人民及法人如果要來我國投資擔任股東,也需要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8]規定,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才能合法在擔任我國事業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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