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企業組織型態適用法令規範不同,權利義務也不相同,進而影響企業內部管理及未來發展性,故創業首先必須考慮選擇哪種組織型態。依組織型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設立法規大約分為以下三類:獨資或合夥、有限合夥(本篇介紹)、公司(參另篇)。(見圖1)
一人創業直覺上可能會先想到獨資,若數人共同創業則可能考慮合夥或公司。
獨資或合夥優點是設立成本低,以營利為目的時,登記依據為商業登記法[1],登記程序較公司簡易,且如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2]規定之小規模營業可免辦理商業登記。
獨資是自然人以自己為權利義務主體從事經濟活動,一人出資及經營,並享有全部營利或負擔全部虧損;資本有限,難以擴大。
合夥指二人以上約定出資之契約型組織[3],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公同共有,經營、盈虧分配等依契約或民法規定,運作上較公司有彈性。但無論是否辦理商業登記,獨資、合夥均為非法人組織,事業與成員無法分離,成員須就事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因此較適合規模小、提供產品或服務風險低的事業。
又,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技師等,被認為具有公益色彩而非以營利為目的,故原則上僅得以獨資或合夥組織執業,須就業務執行負無限責任[4],且因為非營利事業故無須進行商業登記。惟應依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相關規範向其公會登錄並辦理稅籍登記。
2015年「有限合夥法[5]」施行後,我國企業組織型態新增「有限合夥」選項。有限合夥與公司一樣,具有獨立法人格,且需依法登記設立始得對外使用「有限合夥」名義營業。相較於公司受公司法諸多強行規定規範,有限合夥仍屬契約型組織,如分期出資、出資轉讓與取回、盈餘分配、存續期間等均得以合夥契約約定。
又,有限合夥之加入與退出除依合夥契約約定外,須經合夥人全體或過半數同意,故成員結構較穩定。相較於普通合夥(除另有契約約定外,任一合夥人均得參與、執行合夥業務),有限合夥則由(一)普通合夥人、(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負責事業經營而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參與事業經營,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6]。
換言之,普通合夥人可募資又無須使投資人涉入經營,而有限合夥人個人財產得與合夥財產隔離,故常見於創投或私募基金。又,有限合夥法以營利事業為限[7],故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不得以有限合夥型態組織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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