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哪些?公司及股東各自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傅雅芝(認證法律人) 9 1
刊登:2020-03-12 ‧ 最後更新:2022-12-06

本文

要成為公司股東,必須先對公司出資。股東最傳統的出資方式是現金出資。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到來,重視智慧財產、人力資本對公司發展的重要性,公司法適度放寬了技術出資、勞務出資等新型態的出資方式。以下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含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討論不同出資方式各自須注意的地方。(見圖1)

圖1 除了買股票,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成為股東?||資料來源:黃蓮瑛、傅雅芝 / 繪圖:Yen
圖1 除了買股票,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成為股東?
資料來源:黃蓮瑛、傅雅芝 / 繪圖:Yen

一、原則:現金出資

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確保公司有足夠能力清償公司債務,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資本應與公司實際擁有的財產相當,所以股東原則上應採現金出資[1]。因為若採現金以外的方式出資,例如技術出資,可能在市價波動或發生估價誤差時,出現公司登記資本與公司實際財產不符的情形,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的擔保又只有公司財產(不及於各股東個人財產),所以當公司實際財產不足的話,將不利於公司債權人的保障。

若手邊有現金可以運用,股東可與公司約定將現金繳納給公司換取股份。一旦與公司約定出資,就有給付股款給公司的義務[2]

二、例外:技術出資

在知識經濟時代,技術可以提升公司競爭力,但有技術者可能缺乏資金來投資公司,所以公司法放寬允許技術出資[3],例如商標、專利等,讓有技術者有機會成為公司股東,甚至共同參與公司經營。約定技術出資時,若有技術者後來未依約將技術移轉給公司,將違反其出資義務,此時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賠償公司因未能取得技術所生的損害[4]

雖然公司法沒有限制技術出資的比例,但為了避免技術估價過於浮濫,導致作為公司債務擔保的具體財產,低於公司登記的資本,不利於公司債權人的保障,因此該技術的價值須由鑑價公司鑑價後[5],再經董事會決議[6],才能決定該技術可以換取公司多少股份,而公司可以獲得該技術的所有權、使用權及收益權[7]

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限定:勞務出資

目前公司法只允許股東人數少、股份轉讓受限制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8]」股東才可以用勞務出資[9],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勞務出資的方式。若身上沒有現金也沒有技術,可以考慮提供勞務來換取公司股份。股東應與公司約定服勞務期間,若股東之後違約,公司可以尋求司法途徑請求履約或損害賠償[10]

不同於技術可以客觀估價,勞務出資重視勞務出資者的個人特性,難以評估認定其價值[11],所以關於勞務出資應核給多少股數,法律不要求須經過鑑價[12],但為了避免公司虛增資產與股本,勞務出資抵充的股數不可以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13],以保障公司債權人。

四、信用出資——2018年已禁止

信用出資常見的例子是,公司邀請信譽卓著的企業家成為公司股東,該企業家並不用實際提供現金、技術或勞務,只要提供其名聲、聲譽為公司產品代言促銷,為公司帶來信譽或經濟效益,即可換取公司股份。

過去公司法曾允許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信用出資。然而,因為信用不容易界定其實際價值,不利於公司債權人的保障,而且目前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供股東使用,所以2018年7月公司法修法後刪除有關信用出資的規定,不再允許股東以信用出資[14]

五、結論

從上述說明可知,公司法從現金出資放寬到技術、勞務等新型態出資,可賦予企業與股東更多的彈性與選擇。同時,公司法為兼顧公司債權人的保障,用鑑價、出資比例等限制來為公司債權人把關,2018年修法後也不再允許信用出資。

註腳

  1.   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2.   公司法第154條第1項:「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另依公司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投資,並免除股東後顧之憂,是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應繳之股款若確已繳足,且非為公司發起人或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參照)者,則於公司有虧損或負債情形,原則上股東在公司法上尚無其他應負之責任。」
  3.   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4.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就其同意出資並已作價之美國第0000000號發明專利及HIV、HCV、HbsAb及HbsAg等4項專門技術,除將其中HIV、HCV專門技術業已移轉予上訴人,其餘有關上開發明專利權及HbsAb、HbsAg等2項專門技術均未移轉予上訴人,有未履行出資義務之未給付情事。而上訴人自88年間成為上訴人發起人股東迄今,已歷數年,足認被上訴人對於上開未履行出資義務部分已無履行意願,其後又出境臺灣,滯留美國不歸,經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於97年間發布通緝在案,益見其無返國移轉技術之可能,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已給付不能,有其依據,則其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就未履行出資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正當;本院斟酌:當初科學園區管理局委員會將上開發明專利作價2,000萬元,HbsAb、HbsAg等2項專門技術各作500萬元,合計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就未履行出資部分之損害賠償金額為3,000萬元。」
  5.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2項第3款:「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資本額登記,應行查核事項如下:……三、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除僑外投資公司外,會計師應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並評估是否採用;及查核相關財產是否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公司;但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查核該項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公司。」
  6.   經濟部經商字第09302037430號函(2004/3/23):「按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之所有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之,惟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272條之限制』,上開董事會決議係屬普通決議。」
  7.   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11780號函(2015/6/1):「另有關技術出資發行時,出資標的可經估價衡量確定其價值,公司可獲得該出資技術之所有、使用及收益權。」
  8.   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9.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本文:「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
    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2項:「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356條之3第2項至第4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10.   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0566800號(2018/5/3):「次按同法第356條之3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如以勞務方式出資,其勞務履行期間為何,應由公司與該股東契約約定,股東有未依約定內容履行者,核屬契約之違約問題,倘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11.   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11780號函(2015/6/1):「至於勞務,則較重視勞務出資者之個人特性,且難以經由評估認定其價值者。」
  12.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3項:「會計師依前項規定受託查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時,應查核股東人數,如有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並應查核全體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記載出資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無須檢附鑑價報告;於勞務出資部分,應另查核股東姓名及是否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比例。」
  13.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但書:「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3項:「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2019/6/4):「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2分之1;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4分之1。」
  14.   公司法第43條修法理由:「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又查迄今為止,所有登記之無限公司並無以信用出資者,爰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公司法第117條修法理由:「依第一百十五條規定『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準此,兩合公司股東之出資,準用第四十三條規定。而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已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是以,不論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信用出資之情形將不復存在,爰予修正。」
    公司法第356條之3修法理由:「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爰刪除原第2項有關信用出資之規定。本項規定修正施行後,不再允許信用出資,至於施行前已以信用出資者,不受影響,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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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03-14 02:16:18
您好:
想請問在現金出資的段落中提到,技術出資可能在市價波動或發生估價誤差時,出現公司登記資本與公司實際資產不符的狀況。所以原則上採現金出資。
但在技術出資這段提到技術出資是例外,可經鑑價公司再經董事會決議後,換取股份。
想了解的是,經過鑑價公司司鑑價後若出現在現金出資段落提到的估價誤差時,導致公司登記資本與公司實際資產有落差時,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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