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為公司股東,必須先對公司出資。股東最傳統的出資方式是現金出資。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到來,重視智慧財產、人力資本對公司發展的重要性,公司法適度放寬了技術出資、勞務出資等新型態的出資方式。以下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含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討論不同出資方式各自須注意的地方。(見圖1)
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確保公司有足夠能力清償公司債務,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資本應與公司實際擁有的財產相當,所以股東原則上應採現金出資[1]。因為若採現金以外的方式出資,例如技術出資,可能在市價波動或發生估價誤差時,出現公司登記資本與公司實際財產不符的情形,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的擔保又只有公司財產(不及於各股東個人財產),所以當公司實際財產不足的話,將不利於公司債權人的保障。
若手邊有現金可以運用,股東可與公司約定將現金繳納給公司換取股份。一旦與公司約定出資,就有給付股款給公司的義務[2]。
在知識經濟時代,技術可以提升公司競爭力,但有技術者可能缺乏資金來投資公司,所以公司法放寬允許技術出資[3],例如商標、專利等,讓有技術者有機會成為公司股東,甚至共同參與公司經營。約定技術出資時,若有技術者後來未依約將技術移轉給公司,將違反其出資義務,此時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賠償公司因未能取得技術所生的損害[4]。
雖然公司法沒有限制技術出資的比例,但為了避免技術估價過於浮濫,導致作為公司債務擔保的具體財產,低於公司登記的資本,不利於公司債權人的保障,因此該技術的價值須由鑑價公司鑑價後[5],再經董事會決議[6],才能決定該技術可以換取公司多少股份,而公司可以獲得該技術的所有權、使用權及收益權[7]。
目前公司法只允許股東人數少、股份轉讓受限制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8]」股東才可以用勞務出資[9],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勞務出資的方式。若身上沒有現金也沒有技術,可以考慮提供勞務來換取公司股份。股東應與公司約定服勞務期間,若股東之後違約,公司可以尋求司法途徑請求履約或損害賠償[10]。
不同於技術可以客觀估價,勞務出資重視勞務出資者的個人特性,難以評估認定其價值[11],所以關於勞務出資應核給多少股數,法律不要求須經過鑑價[12],但為了避免公司虛增資產與股本,勞務出資抵充的股數不可以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13],以保障公司債權人。
信用出資常見的例子是,公司邀請信譽卓著的企業家成為公司股東,該企業家並不用實際提供現金、技術或勞務,只要提供其名聲、聲譽為公司產品代言促銷,為公司帶來信譽或經濟效益,即可換取公司股份。
過去公司法曾允許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信用出資。然而,因為信用不容易界定其實際價值,不利於公司債權人的保障,而且目前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供股東使用,所以2018年7月公司法修法後刪除有關信用出資的規定,不再允許股東以信用出資[14]。
從上述說明可知,公司法從現金出資放寬到技術、勞務等新型態出資,可賦予企業與股東更多的彈性與選擇。同時,公司法為兼顧公司債權人的保障,用鑑價、出資比例等限制來為公司債權人把關,2018年修法後也不再允許信用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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