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會的召集,依照公司法第171條[1]的規定,原則上是由董事會召集[2],但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嗎?答案是可以的,在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第4項與2018年新增訂的公司法第173條之1,都有規定股東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以下本文將分別介紹股東符合哪些條件時,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第4項都有少數股東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的規定,但適用的情況並不相同:
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繼續持有公司股份1年以上,且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3%以上的股東,可以用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在股東請求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股東會的通知時,依照公司法第173條第2項,股東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3]。
而股份並不限於有表決權的股份(例如公司可能發行無表決權的特別股[4]),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達3%以上的股東,也不限於1個人,如果數個股東持有的股份總數合計達3%以上,也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集股東臨時會[5]。
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董事因為股份轉讓或是其他理由,導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可以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3%以上[6]的股東[7],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股東會[8]。
與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2項的規定相比,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並沒有持股1年以上的限制,也沒有必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的程序。那股東是不是可以避開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較為繁瑣的規定,直接依照同條第4項召集股東會?
關於這個問題,經濟部認為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規定,是屬於同條第1、2項規定以外的情形,考量到董事發生特殊重大事由,以發生「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事由」為前提。「董事因股份轉讓」是指全體董事將持有的股份全數轉讓而解任[9],而「其他事由」是指與「董事因股份轉讓」相當的情形[10],例如董事全體辭職、全體董事經法院假處分裁定不得行使董事職權、僅剩餘一名董事無法召開董事會等情形[11],才有適用[12]。
所以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及第2項,與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適用的情形不同,股東如果要依照第173條第4項召集公司的股東會,雖然沒有持股期間的限制,也不用先請求董事會召集,但必須符合「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事由」的前提,才可以用這個規定召集股東會。
2018年修訂公司法時,增訂了公司法第173條之1[13]的規定。依照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14],繼續持有公司股份3個月以上,且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15],可以直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用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以「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事由」為前提,也不用報經主管機關許可[16]。實務運作上,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虹冠公司)在本條增訂後,虹冠公司的股東就依此召集股東臨時會,並且全面改選虹冠公司的董事跟監察人,使虹冠公司成為首家因公司法第173條之1的增訂而導致經營權變動的公司[17]。
以上3種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方式,有些要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有些不用,關於是否要經過主管機關事先許可,以及召集股東會的相關條件,整理如表1。
1.要先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 2.董事會在15日內不為召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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