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也需要健檢!財務報表什麼時候需要經過會計師簽證?

刊登:2022-01-14・最後更新: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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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為了重視身體的健康,都會去醫院做健康檢查。同樣的,一間企業的財務狀況是否健全,也會在年終出具財務報表,並可能需要會計師來協助查核[1]。而會計師就像公司企業的醫師,例如會在每一季針對有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所出具的財務報告進行核閱簽證,並出具意見書,以此保障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2]

然而,並非所有公司的每份財務報表都需要經過會計師的查核簽證。本文謹依現行法規,針對公司、私校與法人會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幾種情況,整理如下:(見圖1)

圖1 哪些情況下,年度財報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料來源:喬正一 / 繪圖:Yen
圖1 哪些情況下,年度財報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料來源:喬正一 / 繪圖:Yen

一、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3,000萬)以上,或達一定規模

(一)法律依據

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應該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同條第2項又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到一定規模,財務報表應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

也就是讀者們如果參加過股東會,而且是個具有一定資本額或規模的大公司,開股東會時所承認的那份去年度的財報,就會有會計師簽證。

(二)資本額數額跟公司規模的具體標準

問題是,大公司究竟要多大?也就是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謂的「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以及「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這兩個要件究竟是什麼意思?關於這一點,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由法律授權交給主管機關,也就是經濟部自行訂定[3]

而依據經濟部的公告[4],下列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需要會計師簽證:

1.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是指公司的實收資本額達3,000萬元(新臺幣,以下均同)以上;

2. 「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是指公司的實收資本額雖未達3,000萬元,但符合下列兩者情況之一的公司:

(1)營業收入淨額達1億元。
(2)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

(三)罰則

最後,公司負責人若違反公司法第20條應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的規定時,將會受到經濟部處以1萬元~5萬元罰鍰。又倘若公司負責人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屆期不申報的情況,也將處以新臺幣2萬元~10萬元罰鍰[5]

二、公開發行公司簽證

公開發行公司(例如上櫃、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6],必須經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的查核簽證[7],此即俗稱的「雙簽制度[8]」。

三、銀行融資簽證

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的規定[9],若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者,需要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簡言之,若企業需要資金向銀行融資,但這間企業在各銀行的授信總額已經達到3,000萬元以上,銀行就會要求該企業申請時要提出有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含年度、季度),來評估企業的財務狀況、還款能力等,這種情況一般稱為融資簽證,性質上亦屬於財務簽證的一種,都是財務報表的簽證。

四、私立學校

私立學校不是私人企業,而是由基金會或類似基金會的社會團體提供經費所成立的學校,不屬於某個私人或某些私人所有[10]。雖然私立學校不是企業,但為了確保師生的權益,欲知私立學校內部控制運作的良窳,其財務管理是否健全即為重要的指標。

因此法律上將私立學校的內部控制運作納入主管機關監督檢查的範圍,規定私立學校應該在學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的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11]

五、財團法人:總資產或年收入超過一定金額

(一)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財團法人與私立學校一樣都不是企業,照理說會計師並沒有查核其財務報告的必要。但是為了健全財團法人的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會計制度,並防止發生逃漏稅或其他弊端,參酌「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的精神,財團法人法第24、25條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話,財務報表必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每年結束後5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12]

(二)具體的金額標準

同樣的問題是,財團法人法規定的「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究竟是指多少金額呢?依據相關準則的補充解釋[13],例如登記的財產總額達1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教育法人,應該就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14]

註腳

  1.   公司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
    I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II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2.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3.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本文後段、但書:「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公司法第5條第1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4.   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公告(2018/11/8)。
  5.   公司法第20條第5項:「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6.   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7.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2條:「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應由依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
  8.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證券交易法第37條:「
    I 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II 會計師辦理前項查核簽證,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III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IV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關於雙簽制度的研究與評論,可參考林孝倫、杜榮瑞(2020),〈會計師雙簽制度對審計品質之影響〉,《臺大管理論叢》,30:2期,頁1-36;何飛鵬(2017),〈何飛鵬專欄:會計師界的「污點證人」〉,《蘋果新聞網》。
  9.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第1款:「會員對授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上述財務報表或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或印有稅捐機關收件章戳記之網路申報所得稅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者為準。但辦理本票保證依法須取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公開發行公司並應徵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即長式報告),上述報告亦得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10.   私立學校法第2條:「
    I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
    II 前項學校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11.   私立學校法第53條:「
    I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II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監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
    III 前二項所定之查核或檢查,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IV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12.   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2項:「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1項:「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13.   財團法人的規定相當多,具體的標準也各有不同,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第4項:「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14.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第1項:「文化法人年度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應依本部規定之格式(如附件四),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編製前一年度之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文化法人:
    (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編製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決算表(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長期投資明細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部備查。
    (二)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依本部規定之格式(如附件五)編製前目之資料。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前開金額者,得參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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