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公司在我國又稱作債務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是指向金融機構(包含銀行、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購買不良債權,協助催討以獲利的公司。
討債公司過往給予大眾違法的印象,但討債公司屬於合法業務,正式名稱叫做「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1]」,討債業務並非一概違法,端視個別討債公司的催收行為有無違反法律而定,例如討債公司不得施用暴力、恐嚇進行債務催討債務。
債權就像商品一樣,可以由債權人依照民法第294條[2]讓與給其他人。金融機構根據不同的考量,可能選擇不自行催收,而將對持卡人的債權出售給討債公司,由討債公司進行催收。
金融機構出售債權給討債公司後,應依照民法第297條[3]的規定將出售事實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因此,債務人可以先確認自己是否受到金融機構或討債公司的通知,如果沒有收到通知就沒有向討債公司還錢的義務。
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年7月31日的函釋[4],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金融機構應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的責任;資產管理公司如果違反相關約定,金融機構應至少就已違約的不良債權範圍與該公司解約,並將債權買回,同時請求違約金。
因此,因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而承擔債務者,碰到討債公司違法催討,除了自行蒐證向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提告違法事實以外,亦可依照上述主管機關函釋向出售債權的金融機構進行檢舉申訴,請金融機構承擔責任並解約,使違法討債公司不得繼續催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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