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公司合法嗎?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本文

一、討債公司屬於合法業務

討債公司在我國又稱作債務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是指向金融機構(包含銀行、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購買不良債權,協助催討以獲利的公司。

討債公司過往給予大眾違法的印象,但討債公司屬於合法業務,正式名稱叫做「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1]」,討債業務並非一概違法,端視個別討債公司的催收行為有無違反法律而定,例如討債公司不得施用暴力、恐嚇進行債務催討債務。

二、一定得向討債公司還錢嗎?(見圖1)

圖1 遇到討債公司怎麼辦?||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遇到討債公司怎麼辦?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債權就像商品一樣,可以由債權人依照民法第294條[2]讓與給其他人。金融機構根據不同的考量,可能選擇不自行催收,而將對持卡人的債權出售給討債公司,由討債公司進行催收。

金融機構出售債權給討債公司後,應依照民法第297條[3]的規定將出售事實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因此,債務人可以先確認自己是否受到金融機構或討債公司的通知,如果沒有收到通知就沒有向討債公司還錢的義務。

三、金融機構應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的責任

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年7月31日的函釋[4],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金融機構應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的責任;資產管理公司如果違反相關約定,金融機構應至少就已違約的不良債權範圍與該公司解約,並將債權買回,同時請求違約金。

因此,因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而承擔債務者,碰到討債公司違法催討,除了自行蒐證向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提告違法事實以外,亦可依照上述主管機關函釋向出售債權的金融機構進行檢舉申訴,請金融機構承擔責任並解約,使違法討債公司不得繼續催討債務。

註腳

  1.   經濟部商業司營業代碼HZ02010,定義內容:「收買金融機構因辦理法定業務對第三人所發生之金錢債權及附隨之擔保物權,並以自己名義行使請求權或再行讓售他人之業務;接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業務。」
  2.   民法第294條:「
    I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II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3.   民法第297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2420號函(2013/7/31):「一、(二)……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出售債權之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七)買受人如違反相關約定者,金融機構應至少就已違約之不良債權範圍與該買受人解約並將債權買回,同時請求違約金……。」
person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