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B趁著連假準備前往臺東旅遊,向C租車公司預約承租小客車3日。依照C租車公司提出的汽車租約記載,連假期間3日租金為7,500元,預約訂車須先付總價5成定金3,750元,且連假期間臨時取消不退費。後來,A與B考量疫情嚴重,於是在預計租車日前2週(14日)就通知C租車公司要取消租車並要求退還定金,C租車公司主張依契約約定、拒絕退款。請問,A與B能把定金要回來嗎?該怎麼做呢?
案例中C租車公司提出的汽車租約,是一種企業經營者為了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所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必須符合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牴觸時該條款無效[2]。又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將「應記載事項」的內容記載到定型化契約中,該事項仍會構成契約內容[3]。
關於小客車的租賃,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已經訂有「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因此租車業者提供給消費者的定型化租賃契約,就必須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
出租人在「接受承租人訂車後,承租人取車前」可以收取定金,以確保消費者會依約取車,但定金的金額不可以超過租金總額的30%[4]。
關於定金的退還,會因為要解約、退還的原因不同,而有不同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例如消費者因為家庭成員吵架而決定取消行程、不租車,這時定金退還的金額,會因為消費者通知業者取消租車(解約)的時間而異,詳如以下表1的整理:
如果是因為可歸責於業者的原因而要解約,例如業者疏於保養所以車輛故障、無法出租,業者應加倍退還定金;又如果不租是因為業者的故意導致,例如業者故意解約,打算再用更高的價格出租給其他消費者,則消費者還可以再請求業者賠償定金三倍的金額[6]。
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要解約,例如天災、戰爭等,則業者應退還全部的定金[7]。
逾時費指的是當消費者未依約定時間歸還車輛時,所應給付給業者的費用。如果租約是「按日」計費,則當消費者逾時還車超過1小時(不含1小時),每滿1小時可以另外收不超過每日租金1/10的費用,逾期6小時以上則可收1日租金的費用;如果租約是「按時」計費,則逾時還車應按約定每小時租金計費,在消費者逾時卻沒有通知業者的情形,業者還可以按照逾時時數,每逾時1小時就加收每小時租金1/10以內的費用[8]。
當租車業者的定型化契約違反以上規定內容時,違反的部分是無效的,即便消費者有簽署該定型化契約,無效的條款對消費者也沒有拘束力,消費者可以拒絕履行。而如果是業者仗著無效的條款拒絕退還定金,或為其他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行為,因而產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可以這麼做:
依照「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C租車公司收取的定金不能超過總租金的3成,且即便是因為消費者A、B自己的原因而要取消租車(解約),只要A、B已經在預定租車日10日以前通知C,C就必須全額退還已收的定金,C提出的汽車租約違反上述內容的部分應屬無效。
因此,A、B有權利請求C退還已給付的定金,如C拒絕時,A、B可提出申訴、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另外,如果C未依主管機關命令限期改正他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還可能會面臨3萬~30萬的罰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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