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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網路發達,隨手一查就可以獲得許多資訊,因此,為了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與商譽,不論是餐廳、民宿、飯店或一般店家,都希望自己在網路上的評價可以越高越好,以吸引更多客源,但有時候,消費者確實會經歷一些不愉快的服務經驗,如果我們將這些負面感受或評價公開於網路上,導致店家業績下滑,甚至被網友群起撻伐、刷一顆星,會有什麼法律上責任嗎?
以下分成刑事和民事兩個部分來說明。(見圖1)
一、刑事上的妨害名譽罪
(一)「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刑法的妨害名譽罪,常見的可以略分成「公然侮辱」[1]和「誹謗」[2]兩種。兩種行為雖然都會使人的名譽或社會地位受到減損,但手段模式並不相同。
「公然侮辱」是指以粗鄙的言語或舉動,抽象地侮辱、謾罵、嘲笑他人的行為,但沒有指定具體的事情,例如:用「王八蛋[3]」或其他不堪入耳的髒話[4]辱罵他人。「誹謗」則是指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情,例如:到處跟人說A外遇[5],或說B是慣竊[6]。
由此可知,公然侮辱是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抽象謾罵(畢竟總不可能確認一個人是不是真的王八蛋),而誹謗則是涉及具體事實的評論或意見表達。
因此,就「在網路上評論店家好壞」的行為來說,是留言者基於自身的經驗而給予評價或個人意見,所涉及的是具體事情,例如:餐點不好吃、服務態度不佳等等。所以若有因為給負評而成罪的情況,理論上是成立「誹謗罪」,而非公然侮辱罪(除非留言內容是單純辱罵店家是王八蛋等不堪入目的髒話)[7]。
(二)依自身經驗給負評,原則上不會成罪
成立誹謗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主觀構成要件則必須有「誹謗故意」和「散布於眾的意圖」[8]。
所以,假如我們是依照自身經驗,照實的給予評論,例如:餐點不好吃、商品不好用、服務態度不佳等,是不會成立誹謗罪的,因為這種留言是依照自己的主觀價值判斷表達自己的感受、意見或批評,通常不具備「誹謗故意」[9];且店家經營的情況或商品品質的良莠,對社會大眾來說也算是「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在維護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10]的前提下,當留言者給予適當評論時[11],依刑法第311條第3項規定[12],並不處罰。
但反過來說,若某網友只是跟著別人瞎起鬨或單純出於私人恩怨,在根本沒有實際吃過餐點或使用過商品服務的情況下,就上網留言說這間餐廳不衛生、這個老闆專賣爛貨等,或是雖然消費過但故意編造不實的評論(例如:只是看到桌上有一根頭髮,就說成是餐點裡有蟑螂),此種情形多會認定行為人顯然有「誹謗故意」而可能成罪[13]。
二、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若留言者的不實言論造成店家的財產權、名譽權受到損害,那麼店家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14]第1項、第195條[15]第1項規定,向留言者請求營業損失和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16]。
(一)營業損失
店家可以提出報稅資料等證據,證明過去的營收是多少,受到負評之後營收金額減少導致只剩下多少等,供法院參考。但法院仍會綜合審酌市場供需、消費環境、營運成本等一切因素,決定營業損失的數額[17],並不是店家說了算。
(二)精神慰撫金
留言者的不實言論造成店家名譽權受損[18],店家固然可以請求留言者賠償精神慰撫金[19],不過此項精神損害因為無法具體量化,所以在賠償的金額上,一樣是由法院依個案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如:社會大眾對店家的觀感是否因誹謗行為而有改變,或行為人是否有反省悔改),以核定一個合理的數額[20]。
但要注意的是,若今天店家是公司,實務見解多認為公司只是法人,即使名譽遭受損害,也不會有「精神上的痛苦」,所以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21]。
提告是屬於訴訟權的合法行使,不屬於惡害通知,所以原則上不會涉犯恐嚇罪。
可參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24 號刑事判決
「由此以觀,並非所有表示即將加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均認該當於恐嚇所稱之不法惡害通知,倘行為人本得對他人行使之正當權利,例如:認為自己權利遭受對方侵害,依法提出告訴或訴訟等。因為該等構成『惡害內容』之行為屬合乎法律之正當行為,並無成立犯罪之問題,是行為人傳達此種類之惡害通知時,亦不應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倘非如此解釋,則行為人果真依法行使其權利則不成立犯罪,其預告將行使權利之行為反而構成恐嚇罪,顯屬輕重失衡,亦違背法律僅誡命個人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權利,但不限制以合法方式自由行使權利之規範目的。」
有人在我google評論一星負評
說我們食物裡有鼻屎鼻毛
但我們很注重衛生基本上不可能
而且他沒有照片證據
然後還找另一個人來給一星
說我們是挖鼻孔麵
我說要提告了
他回我說趕快去告
這樣是否成立毀謗罪
或是其他罪行
可以向警局報案,也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如不清楚如何提告,可以考慮委任律師處理)
但都要記得先準備好證據!
二、回覆【2023-12-29 21:46:19】留言
如果該名評論者是惡意留下「不實」評論,的確有可能成立誹謗罪,但究竟起訴/有罪與否,還是由檢察官/法院依照個案的具體事實來認定。
二、回覆【2024-06-29 15:44:43】留言
判斷是否成立犯罪時,必須要綜觀全部事實。如果該名消費者是前往消費後認為價格與服務不成比例而罵店家為黑店,那很可能不成立誹謗;反之,如果該消費者是根本沒前往消費過,就跟風罵店家為黑店,那就有可能成立。所以不能只從罵黑店這個行為去論斷是否成罪。
三、回覆【2024-07-21 14:54:04】留言
星星是網站的評分機制,消費者/使用者本來就可以依照個人喜好選擇給予星等,如果只是單純給予一顆星但沒留文字,很難認定成立誹謗。
煽動其他消費者不要前去消費
是否違法
例如:這家店很難吃大家要慎選
當天客人還自備了一組蛋糕,未必是本店食材問題
如果我在逛街途中
被一家店的店員攔住
該店員一開始先假借稱讚你的鞋子 然後就開始推銷他的商品
把你帶進他們店裡
後來還偷偷關門
然後我把經驗分享到網路 並說他們是詐騙(有寫哪一個店家)
要大家經過的時候小心
請問我這樣 有侵害他們的商譽 和名譽嗎?
他們截圖我的文章
這樣他們要告我
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
和
加重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這樣他們告的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