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網路發達,隨手一查就可以獲得許多資訊,因此,為了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與商譽,不論是餐廳、民宿、飯店或一般店家,都希望自己在網路上的評價可以越高越好,以吸引更多客源,但有時候,消費者確實會經歷一些不愉快的服務經驗,如果我們將這些負面感受或評價公開於網路上,導致店家業績下滑,甚至被網友群起撻伐、刷一顆星,會有什麼法律上責任嗎?
以下分成刑事和民事兩個部分來說明。(見圖1)
刑法的妨害名譽罪,常見的可以略分成「公然侮辱」[1]和「誹謗」[2]兩種。兩種行為雖然都會使人的名譽或社會地位受到減損,但手段模式並不相同。
「公然侮辱」是指以粗鄙的言語或舉動,抽象地侮辱、謾罵、嘲笑他人的行為,但沒有指定具體的事情,例如:用「王八蛋[3]」或其他不堪入耳的髒話[4]辱罵他人。「誹謗」則是指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情,例如:到處跟人說A外遇[5],或說B是慣竊[6]。
由此可知,公然侮辱是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抽象謾罵(畢竟總不可能確認一個人是不是真的王八蛋),而誹謗則是涉及具體事實的評論或意見表達。
因此,就「在網路上評論店家好壞」的行為來說,是留言者基於自身的經驗而給予評價或個人意見,所涉及的是具體事情,例如:餐點不好吃、服務態度不佳等等。所以若有因為給負評而成罪的情況,理論上是成立「誹謗罪」,而非公然侮辱罪(除非留言內容是單純辱罵店家是王八蛋等不堪入目的髒話)[7]。
成立誹謗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主觀構成要件則必須有「誹謗故意」和「散布於眾的意圖」[8]。
所以,假如我們是依照自身經驗,照實的給予評論,例如:餐點不好吃、商品不好用、服務態度不佳等,是不會成立誹謗罪的,因為這種留言是依照自己的主觀價值判斷表達自己的感受、意見或批評,通常不具備「誹謗故意」[9];且店家經營的情況或商品品質的良莠,對社會大眾來說也算是「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在維護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10]的前提下,當留言者給予適當評論時[11],依刑法第311條第3項規定[12],並不處罰。
但反過來說,若某網友只是跟著別人瞎起鬨或單純出於私人恩怨,在根本沒有實際吃過餐點或使用過商品服務的情況下,就上網留言說這間餐廳不衛生、這個老闆專賣爛貨等,或是雖然消費過但故意編造不實的評論(例如:只是看到桌上有一根頭髮,就說成是餐點裡有蟑螂),此種情形多會認定行為人顯然有「誹謗故意」而可能成罪[13]。
若留言者的不實言論造成店家的財產權、名譽權受到損害,那麼店家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14]第1項、第195條[15]第1項規定,向留言者請求營業損失和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16]。
店家可以提出報稅資料等證據,證明過去的營收是多少,受到負評之後營收金額減少導致只剩下多少等,供法院參考。但法院仍會綜合審酌市場供需、消費環境、營運成本等一切因素,決定營業損失的數額[17],並不是店家說了算。
留言者的不實言論造成店家名譽權受損[18],店家固然可以請求留言者賠償精神慰撫金[19],不過此項精神損害因為無法具體量化,所以在賠償的金額上,一樣是由法院依個案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如:社會大眾對店家的觀感是否因誹謗行為而有改變,或行為人是否有反省悔改),以核定一個合理的數額[20]。
但要注意的是,若今天店家是公司,實務見解多認為公司只是法人,即使名譽遭受損害,也不會有「精神上的痛苦」,所以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21]。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