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B相約參與一場知名的售票電音派對,想不到就在活動前一日,主辦單位竟然宣布將臨時更換多位演出的DJ,並宣稱購票時的注意事項中就有載明主辦單位保有更換演出人員的權利,也有公告在活動官網,既然大家買票時都勾選同意,所以不開放退票[1]。A因為期待已久的DJ被換掉,氣得不想去,B則是覺得沒關係,決定自己去。但屋漏偏逢連夜雨,B當日到了活動現場才發現把印有自己姓名的票券搞丟了,雖然B當場拿出購票證明以及身分證件,還是被主辦單位拒絕入場。請問,主辦單位以上作法合法嗎?
註腳
針對現場演出且對外公開售票的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的藝文表演活動,例如演唱會、音樂劇等(不含電影票)[1],目前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訂有「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因此相關活動的票券定型化契約,就必須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
如果業者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牴觸的部分無效;如果沒有將「應記載事項」的內容記載到定型化契約中,該事項仍會構成契約內容[2]。
而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必須要確保藝文表演的內容與宣傳相符,當主要表演人員或節目內容發生變動時,必須立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公告,而接獲通知的消費者則可在「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3]。此時,消費者應注意在接獲通知後,就要決定是否同意業者變更的表演人員或節目內容,並相應地選擇退票或繼續進場看表演,不能一方面進場看表演,另一方面又在表演結束後,再來主張要全額退費。
不過,如果業者沒有依規定公告或通知消費者表演人員或節目內容有變動時,因為消費者可能到現場才發現這類情形,所以即便是在「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然可以主張全額退費[4]。
總之,業者不能以票券契約或活動注意事項中有記載「主辦單位保留更換演出人員權利」等文字為理由,就拒絕退費。
而消費者不慎毀損或遺失票券,想要向主辦單位尋求補救方案,也是藝文表演活動常發生的狀況。為了避免業者不分情節,一概以消費者未提出票券為由拒絕消費者入場,進而導致不合理的結果,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在以下情形,遺失票券的消費者仍可入場,如果業者的規定有所牴觸時,也是無效的。
本案例中,電音派對屬於現場演出且對外公開售票的藝文表演活動,必須遵守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辦單位在活動前才臨時宣布要更換多位演出DJ,屬於變動主要演出人員的情形,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不進場參與派對的消費者A可以在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主辦單位就算有載明「保留更換演出人員的權利」,也不能拒絕消費者退費。
另外,此時B如果進場看了表演就不能說要退票,但B遺失記名式票券後還能不能進場呢?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規定,B只要能提出當初的購票證明還有身分證明,主辦單位就不能拒絕B入場,所以主辦單位這部分的作法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