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利率的計算方式與還款期限


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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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利息是信用卡的一種還款方式,還款時可以選擇不一次付清欠款,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剩餘的款項日後再繳,但須另計利息。

一、計算方式

例如:A與銀行約定每月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為10%,循環利息為年利率15%計算,每月10號為結帳日。A在5月1日時刷卡15000元(假設銀行也同日入帳),A在5月10號繳款時可以選擇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1500元(15000 × 10%),日後手頭寬裕的時候再繳納剩餘13500元(15000-1500),但在下個月結帳時須另計利息,計算如下:

13500 × 15%(循環利息) × 41天(刷卡入帳日5月1號~下個月結帳日6月10號) ÷ 365天 ≒ 227.5元[1]

因此,A在6月10日結帳日時,除了需要償還13500元的剩餘卡債外,還需要支付約227.5元的循環利息。
(依照金管會公告的辦法[2]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3],循環信用不得以複利計息。)

二、行使法律上的權利有時效的限制,利息的請求權也一樣(見圖1)

圖1 信用卡循環利息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用還?||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信用卡循環利息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用還?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依照民法第126條[4],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都沒有就每期利息向債務人請款,則請求權消滅。請求權消滅後,依照民法第144條[5]規定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依照上面的例子,如果A因刷卡消費在2018年5月1日承擔一筆利息債務,銀行卻在2024年5月1日才催收、起訴這筆利息債務,因為超過了法定的5年時效,銀行請求權消滅,A可以拒絕給付;但2019年5月以後所生的利息,銀行的請求仍在法定時效內,A不可以拒絕給付。

三、我國循環利息有法定的上限

依照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6],自2015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的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的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銀行收取循環利息與違約金,依照行政院發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7]」,應於契約中以顯著方式列舉計算公式,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利息,使持卡人實際需繳納的利息超過民法總利率上限16%[8]的規定。

如果契約約定的循環信用利率高於法定上限,此時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9],該條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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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04-28 10:41:36
一、請問一下,15000-1500為什麼不是13500而是14000?
二、233.7元的循環利息,會算進下個月的應繳金額裡面,然後如果沒繳的話,233.7元的循環利息又會再產生15%利息嗎?
就是利滾利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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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2022-05-19 15:44:50
您好,感謝您的提醒,已就原文章算式有誤之處行更正。
至於循環利息是否會利滾利的問題,依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1項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第6款之規定,循環利息除了不得用複利計息外,也不得將循環利息滾入本金,也就是不能利滾利。相關條文與契約範本已補入文章之中,請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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