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利息是信用卡的一種還款方式,還款時可以選擇不一次付清欠款,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剩餘的款項日後再繳,但須另計利息。
例如:A與銀行約定每月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為10%,循環利息為年利率15%計算,每月10號為結帳日。A在5月1日時刷卡15000元(假設銀行也同日入帳),A在5月10號繳款時可以選擇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1500元(15000 × 10%),日後手頭寬裕的時候再繳納剩餘13500元(15000-1500),但在下個月結帳時須另計利息,計算如下:
13500 × 15%(循環利息) × 41天(刷卡入帳日5月1號~下個月結帳日6月10號) ÷ 365天 ≒ 227.5元[1]。
因此,A在6月10日結帳日時,除了需要償還13500元的剩餘卡債外,還需要支付約227.5元的循環利息。 (依照金管會公告的辦法[2]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3],循環信用不得以複利計息。)
依照民法第126條[4],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都沒有就每期利息向債務人請款,則請求權消滅。請求權消滅後,依照民法第144條[5]規定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依照上面的例子,如果A因刷卡消費在2018年5月1日承擔一筆利息債務,銀行卻在2024年5月1日才催收、起訴這筆利息債務,因為超過了法定的5年時效,銀行請求權消滅,A可以拒絕給付;但2019年5月以後所生的利息,銀行的請求仍在法定時效內,A不可以拒絕給付。
依照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6],自2015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的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的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銀行收取循環利息與違約金,依照行政院發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7]」,應於契約中以顯著方式列舉計算公式,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利息,使持卡人實際需繳納的利息超過民法總利率上限16%[8]的規定。
如果契約約定的循環信用利率高於法定上限,此時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9],該條約定無效。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