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上權利的行使,與票據的占有,有不可分離的關係[1],也就是說必須票據在手,才可以請求付款或行使其他票據權利。如果不小心把票據弄丟,或被偷、遭到無法回復的毀損而滅失,這種執票人並沒有拋棄票據,票據卻脫離執票人占有的狀況(法律上稱為「票據喪失」)[2],如果想避免付款人付錢給別人,票據權利人可選擇依票據法所規定票據喪失的程序處理,也可以選擇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3]所規定的假處分程序處理。本文只介紹前者,也就是票據喪失的救濟程序[4]。
遇到弄丟票據這種常見的票據喪失原因,救濟程序分為三步驟(如圖1):首先要先辦理止付的通知[5],然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最後則是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本篇以「支票」為例,先說明如何向銀行辦理止付通知(第一步驟)[6],下一篇則說明如何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7]。
依票據法第18條第1項本文[8]的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可以為止付的通知。所謂「止付通知」就是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意思,也就是當票據權利人發現票據遺失時,可以將票據遺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讓付款人知道在第三人提示票據時,停止付款。
但如果票據權利人謊報弄丟票據而為止付通知,經過法院審判確實是謊報行為、有罪確定,也就表示票據權利人謊稱票據喪失的事實自始至終並不存在,則止付通知也會失效,所以執票人當然可以提示票據,依票據法的規定行使票據權利[9]。
以商業流通常見的支票為例:支票的付款人是受委託的銀行等金融業者[11],所以票據權利人必須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通知銀行等金融業者停止付款。
附帶一提,如果是「本票」遺失,因為付款人就是本票的發票人,而不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業者[12],所以在止付通知此一步驟並不是通知銀行止付,而是要向警局報案[13]。
前面說到票據權利人發現票據遺失時,可以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然而「票據權利人」是指哪些人?原票據的執票人可以持票請求付款,當然算是票據權利人,但「發票人」是不是也算票據權利人?
發票人本來是票據債務人[14],不是票據權利人。但如果發票人簽發票據,在還沒把票據交出去之前,票據就遺失,譬如買賣契約的買受人簽發支票一紙,打算用支票付買賣價金,本來第二天要將支票交給出賣人,但當天夜裡這張支票卻遭竊,此時因出賣人還沒拿到支票,尚未取得任何票據權利,因此出賣人並不是票據權利人,而支票還在發票人手上尚未交付出去,發票人就像執票人,同時兼具票據權利人與義務人的雙重身分。
因此,實務上就以「發票人是否已交付票據」,判斷發票人是否屬於票據權利人:如果發票人簽發票據後,票據已經有效,但在尚未將票據交付他人之前,票據就遺失,這種狀況下發票人同時兼具票據權利人及義務人的身分[15],這時候發票人可以為止付通知;相反地,如果票據已交付他人,則發票人僅單純為票據債務人,不可以為止付通知。
另外,由於民法有代理制度[16]及委任[17]的規定,則票據權利人是否可以授權他人或是委任他人,由他人代為通知銀行止付?對此,實務常見的作法會因票據權利人是否為自然人而有差異:倘若票據權利人為自然人,則在辦理票據掛失止付時,銀行或金融業者通常都會要求自然人本人親自辦理,不得授權他人或委任他人代為止付的通知,以杜爭議;但如果票據權利人為公司或法人時,則允許委任其他自然人辦理止付的通知。
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18]及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19]第3條[20]規定,票據權利人為止付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這些文件上應載明下列事項:
票據喪失經過。
喪失票據的類別、帳號、號碼、金額等相關記載。
通知止付人的姓名、年齡、住所。如果是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應加蓋正式印信,並應由負責人簽名
目前各銀行均備有制式的「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的網站也有檔案可供下載[21]。
雖說票據遺失後,可以依法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2],但某些票據縱使遺失,仍不得為止付通知,也就是如果有人拿著不可止付的票據請求付款人付款時,付款人仍必須依照票載金額支付給執票人。
至於對哪些票據不得為止付通知呢?依法下列票據不得為止付通知:
無存款又未經允許墊借的票據[23];
付款人已經付款的票據[24];
止付通知失效的票據[25];
未屆到期日的票據[26];
已經簽名而沒有記載完全的票據[27];
保付支票[28]。
當票據權利人為止付通知後,付款人就不得付款。但要特別注意,依票據法第18條[29]規定,當票據權利人辦妥掛失止付後,要在5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通常是經法院蓋收文章的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因此如果票據權利人在提出止付通知5日內,沒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向付款人提出已為公示催告的證明,那之前所做的止付通知就會失效,付款人還是可以對提示該票據的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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