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介紹票據遺失要先辦理止付通知,而且要在通知後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把聲請的證明提供給付款銀行[1]。以下接著介紹什麼是公示催告程序(第二步驟),以及公示催告期間經過後,要做的最後一個步驟: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如圖1)。
依票據法第19條第1項[2]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可以聲請公示催告。所謂「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當事人的聲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的期限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就會產生喪失權利(失權)效果的一種程序。由此可知,依票據法第19條所做的公示催告,目的是在使持有票據的善意第三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果逾期沒有人申報,票據權利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主張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據無效。
宣告票據無效程序中的公示催告,是依照民事訴訟法[3]辦理,聲請方式如下:
票據的執票人、發票人均可具狀聲請公示催告[4]。
票據權利人應向證券所載履行地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5],也就是票據付款地的管轄法院。
票據權利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時,要提出可以辨認票據的事項,例如:票據種類、發票人、帳號、票據號碼等[6],並釋明票據喪失的原因事實,例如遺失或被竊、滅失[7]。 如果是支票,目前實務上的作法則是票據權利人在聲請公示催告時,會檢附向銀行辦妥的「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供法院審核[8]。
司法院的網站有支票的公示催告聲請狀可供下載[9]。
公示催告是非訟事件,也就是說聲請公示催告不具有訟爭性,因此不需要經由法官開庭審理,所以聲請人不用去開庭,只要以書面聲請即可。如果聲請合法,法院就會下一個裁定,內容是催告利害關係人在期限內出來申報權利。聲請人收到這份裁定書後,就要依裁定的指示,向法院聲請將這份公示催告公告在法院網站,或是登載在公報或新聞報紙[10]。
當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的公示催告裁定後,要詳細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所記載的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果發現有錯誤或漏寫之處,應儘速向法院聲請更正裁定;如果裁定沒有錯誤或漏寫,且裁定有記載要將這份公示催告公告在法院網站的話,聲請人就應該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書狀[11]向法院聲請公告在法院網站(聲請狀內要填妥案號、股別、姓名、地址、電話等),由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在法院網站。如果聲請人沒有依裁定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視為撤回公示催告的聲請[12],之後不得聲請下一步驟的除權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562條[13]的規定,票據案件公示催告的申報權利期間必須要有3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這個申報權利期間比其他案件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的2個月[14]還長,這是因為票據是流通證券,更需要保護善意持票人。
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間內沒有人出來申報權利,聲請人即得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宣告這張票據無效;但如果在申報權利期間內有人申報權利,而原執票人對申報者有爭執的話,就要另外依票據法第13條[15]或第14條[16]等規定,用訴訟程序處理雙方的爭執,沒辦法在同一個公示催告的非訟程序解決。
然而,票據並不是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就會自動失效,還必須再經過除權判決。所謂「除權判決」是指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對受公示催告的人,宣告票據失效的判決。因此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沒有人申報權利時,票據權利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透過判決宣告票據無效。聲請除權判決方式如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19]規定,聲請人要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的3個月內向原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果超過3個月期間才向法院聲請,會被法院駁回。如果除權判決的聲請被駁回確定,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止付通知就會失效,也就是止付的票據會恢復付款[20]。
司法院的網站有支票、本票的除權判決聲請狀可供下載[21]。
除權判決的程序要開庭,不像聲請公示催告不用去開庭。聲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要準時去法院報到,不方便自己去的話,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去開庭[22]。
票據一經除權判決,將使原本有效的票據,自判決宣告之時起,喪失效力[23],而聲請人自除權判決宣告之時起,恢復與持有票據相同地位,也就是對於票據債務人,可行使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24]。換言之,聲請人在取得經法院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確定證明後,不用提示票據,就可以依照確定判決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
另外,票據經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後,縱使第三人善意取得這張票據,第三人也不得享有票據上的權利,沒有票據善意取得[25]的效力。但在除權判決宣告前,仍有善意取得票據的可能[26],因此執票人要在公示催告期間儘速向法院申報權利,如果執票人申報權利的時間是在期間已滿後,除權判決前,依民事訴訟法第544條[27]規定,與在期間內申報,有同一效力,也就是仍然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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