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是在2007年6月8日三讀通過,並於2008年4月11日施行。
制訂這部法律的原因,是當時臺灣各大銀行為求增進績效及營業利息收入,短時間內大量推出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等產品,且審核資力階段異常寬鬆。而初次辦卡的人,很多並不知道動用循環利息下的債務累積是很可怕的:信用卡、現金卡的循環利息平均都接近當時法定最高利率年利率20%[1];信用貸款年利率也差不多8%到10%之間。如此日復一日後,很多持卡人於消費時忽略節制、自己的還款能力,下個月帳單來時只繳最低應繳金額,剩下沒有繳清的部分就動用循環繳款,因此開始衍生循環利息,初期還不明顯,等過半年或一年後,收到某期帳單,赫然發現「應還款」怎麼暴增這麼多?一旦持卡人發現時,往往已經無法承擔循環利息下累積出來的債務。
而當無力清償卡債的人越來越多,漸漸地臺灣社會爆發出第一波卡債風暴,不但銀行呆帳瞬間暴增,對很多持卡人來說也造成信用不良,雙雙都蒙受其害。有鑑於此,開始有人提議應制訂一部法律來解決,這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由來。
相較於大家耳熟能詳的「破產法」,破產法的適用對象比較廣,包括法人。但消債條例就是專屬於自然人的破產法[2],而且比起破產法,消債條例還兼顧銀行的債權利益及債務人的重生機會,例如走更生程序時,債務人仍須繼續還款到一定程度[3]。之後也會以白話、舉例的方式來教讀者自己怎樣去向法院聲請。
消債條例除了總則[4]以外,就只有「更生[5]」及「清算[6]」兩種程序。
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只要是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狀況,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7]。
這部份法條沒有規定得很具體,筆者以10多年實務案件處理所得心得來解釋:
評估自己是否有資格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就以自己目前的「收支狀況」為依據來衡量。收入比較單純客觀,要注意的是支出,法律上只承認「必要支出」[8],簡單說,就是一般人日常生活都需要支出的項目才會被認可,且提出的各項支出金額也必須符合一般人或法律規定的標準[9]。依照「收支」計算,分成以下幾種狀況:(見圖1)
既然每月已無剩餘或已入不敷出,那不管債務是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都是符合聲請條件的;只是既然已無剩餘,那只能走清算程序,不能走要定期還款的更生程序[10]。
這要看剩餘部分有多少而論:
假設剩餘部分還足以償還每月應負擔的銀行各類債務(信用卡、現金卡、信貸等),那就沒有不能清償的情形,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11]。
假設剩餘的部分能還掉循環利息後,剩下的還可以還一部份卡債或信貸的「本金」,那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不符合聲請條件,因為法院會認為不是還不完,只是要還很久而已。不過,這時還要考慮債務人的年齡、離法定強制退休的65歲[12]還有多久,如果快退休了,就算還到退休也還不完,那可能會符合聲請條件[13]。
假設有剩餘,但只能還循環利息,沒法還到本金;或雖然能還到本金,但還的不多,也就是要清償完這些「連本帶利」的債務遙遙無期時,那就符合條件可以向法院聲請[14]。
因為法條規定比較空泛抽象,較難具體解說,所以這裡再跟讀者分享一個能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的評估方式,也是法官審判時的思考方式:
如果債主之中有銀行,無論聲請更生或清算,都必須先跟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15],前置協商雙方無共識後才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而目前為止筆者遇到的最大債權銀行開出的清償條件,無非都以債務人「目前還積欠的本金」或「目前還積欠的本金加一點利息」為金額,分成180期,作為每個月要償還的金額。所以可以以這個金額粗淺去看,如果銀行開出的每月應還金額是債務人可以負擔的,那就不符合聲請條件;反之已經無法負擔,就可能符合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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