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還不起怎麼辦?(一)簡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刊登:2022-12-23・最後更新:2023-08-22
本文

一、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一)卡債、信貸風暴推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誕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是在2007年6月8日三讀通過,並於2008年4月11日施行。

制訂這部法律的原因,是當時臺灣各大銀行為求增進績效及營業利息收入,短時間內大量推出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等產品,且審核資力階段異常寬鬆。而初次辦卡的人,很多並不知道動用循環利息下的債務累積是很可怕的:信用卡、現金卡的循環利息平均都接近當時法定最高利率年利率20%[1];信用貸款年利率也差不多8%到10%之間。如此日復一日後,很多持卡人於消費時忽略節制、自己的還款能力,下個月帳單來時只繳最低應繳金額,剩下沒有繳清的部分就動用循環繳款,因此開始衍生循環利息,初期還不明顯,等過半年或一年後,收到某期帳單,赫然發現「應還款」怎麼暴增這麼多?一旦持卡人發現時,往往已經無法承擔循環利息下累積出來的債務。

而當無力清償卡債的人越來越多,漸漸地臺灣社會爆發出第一波卡債風暴,不但銀行呆帳瞬間暴增,對很多持卡人來說也造成信用不良,雙雙都蒙受其害。有鑑於此,開始有人提議應制訂一部法律來解決,這就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由來。

(二)消債條例是專屬於自然人的破產法規

相較於大家耳熟能詳的「破產法」,破產法的適用對象比較廣,包括法人。但消債條例就是專屬於自然人的破產法[2],而且比起破產法,消債條例還兼顧銀行的債權利益及債務人的重生機會,例如走更生程序時,債務人仍須繼續還款到一定程度[3]。之後也會以白話、舉例的方式來教讀者自己怎樣去向法院聲請。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減除自己的債務?

消債條例除了總則[4]以外,就只有「更生[5]」及「清算[6]」兩種程序。

(一)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只要是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狀況,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7]

(二)什麼是「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這部份法條沒有規定得很具體,筆者以10多年實務案件處理所得心得來解釋:

評估自己是否有資格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就以自己目前的「收支狀況」為依據來衡量。收入比較單純客觀,要注意的是支出,法律上只承認「必要支出」[8],簡單說,就是一般人日常生活都需要支出的項目才會被認可,且提出的各項支出金額也必須符合一般人或法律規定的標準[9]。依照「收支」計算,分成以下幾種狀況:(見圖1)

圖1 欠債還不起怎麼辦,何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資料來源:林言丞 / 繪圖:Yen
圖1 欠債還不起怎麼辦,何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資料來源:林言丞 / 繪圖:Yen

1.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無剩餘,或入不敷出

既然每月已無剩餘或已入不敷出,那不管債務是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都是符合聲請條件的;只是既然已無剩餘,那只能走清算程序,不能走要定期還款的更生程序[10]

2.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剩餘

這要看剩餘部分有多少而論:

(1)足以償還債務

假設剩餘部分還足以償還每月應負擔的銀行各類債務(信用卡、現金卡、信貸等),那就沒有不能清償的情形,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11]

(2)能償還循環利息及部分本金

假設剩餘的部分能還掉循環利息後,剩下的還可以還一部份卡債或信貸的「本金」,那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不符合聲請條件,因為法院會認為不是還不完,只是要還很久而已。不過,這時還要考慮債務人的年齡、離法定強制退休的65歲[12]還有多久,如果快退休了,就算還到退休也還不完,那可能會符合聲請條件[13]

(3)只能償還循環利息

假設有剩餘,但只能還循環利息,沒法還到本金;或雖然能還到本金,但還的不多,也就是要清償完這些「連本帶利」的債務遙遙無期時,那就符合條件可以向法院聲請[14]

(三)可以從最大債權銀行開出的清償條件來評估

因為法條規定比較空泛抽象,較難具體解說,所以這裡再跟讀者分享一個能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的評估方式,也是法官審判時的思考方式:

如果債主之中有銀行,無論聲請更生或清算,都必須先跟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15],前置協商雙方無共識後才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而目前為止筆者遇到的最大債權銀行開出的清償條件,無非都以債務人「目前還積欠的本金」或「目前還積欠的本金加一點利息」為金額,分成180期,作為每個月要償還的金額。所以可以以這個金額粗淺去看,如果銀行開出的每月應還金額是債務人可以負擔的,那就不符合聲請條件;反之已經無法負擔,就可能符合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條件。
 

註腳

  1.   雖然現在法定最高利率是年利率16%,但在2021年7月20日民法第205條修法施行前,法定利率的上限是20%;而且即使修法,依照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2021年7月20日以前發生的利息,法定利率上限仍然是20%。
    關於利率上限的說明,可以參閱:雷皓明、張學昌(2022),《貸款有無利率上限?碰到高利貸應如何處理?》。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
    I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II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III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
  4.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章總則
  5.   清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二章更生
  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三章清算
  7.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第7項:「
    VI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VII 債務人就前項第三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I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II 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III 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I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三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II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四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III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9.   關於必要支出的細節,在談論到更生程序時會更詳盡解說(清算程序也適用)。
  10.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
  11.   例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主張無法負擔債務等語,以其每月收入約59,451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7,076元,尚有餘額42,375元可供清償,顯可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分102期,利率8.23%,每期還款8,053元之協商還款條件(見本卷第43頁),且參酌債權人陳報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總額約為2,308,007元,此有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可憑(見本卷第81、83、85、101頁),以其目前每月所得餘額42,375元所計算,僅須4年多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2,308,007元÷42,375元÷12個月=4.54年),難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形。」
  12.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13.   例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每月薪資20,00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支出18,866元(含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幾無所餘,遑論聲請人已屆退休年齡(現年57歲),積欠之債務總額又高達3,554,481元,相較於前揭金額之債權及陸續不斷產生之高額利息、違約金,聲請人每月餘額不過1,134元,自無足履行全部債務,堪認聲請人客觀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14.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債務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為18,00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16,820元後,尚餘1,180元(計算式:18,000元-16,820元=1,180元),惟債務人目前欠款之債務已達1,495,736元(見調解卷第87頁),不計利息,債務人尚需105年餘方得清償其債務(計算式:1,495,736元÷1,180元≒1,267月≒105年);縱加計債務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餘額及商業保單之解約金,仍難認債務人可於屆退休年齡前清償其債務,堪認債務人確處於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客觀經濟狀態,……。」
  15.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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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志文(進階會員) 2023-03-05 09:52:28
我是會員顏志文我是一位卡債主我於102年聲請更生最後於108年清算不免責結案我聲請時工作所得每月5萬元(含勞、健保),但108年裁定時因原公司結束營業而換至目前工作,目前工資僅37000元,我可以單獨跟各鼻銀行協商還款還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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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言丞(認證法律人) 2023-03-06 09:26:44
不要再個別協商。您可以計算一下,若這幾年,您還款的總金額已經達到當初法院債權表總金額的百分之20,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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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芷彤(進階會員) 2024-03-18 18:06:40
林律師晚安~
目前是自由業攤販請問想申請更生該如何提供收入證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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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言丞(認證法律人) 2024-03-22 14:28:59
您這幾年陸續清償的金額,如果已經達到當初法院債權表所列各債權人金額的百分之20,那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免責,反之若沒有,只能個別跟銀行協商看看,協商不成的話,你就以你能力每月按照能力繼續清償,當都達到百分之20後,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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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言丞(認證法律人) 2024-03-22 14:30:48
張小姐,不用提出收入證明,單純跟法院陳報妳月收入即可,如果是在前置協商階段,最大債權銀行會要妳填一份收入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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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言丞(認證法律人) 2024-03-22 14:32:13
張小姐,您是攤販職業,在更生程序上,有很大發揮技巧的空間,可以讓妳用最少的錢處理掉所有債務喔,建議找專業人處理,不要自己做更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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