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票據法將票據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分為3個種類:匯票[1]、本票[2]、支票[3]。
這裡先簡單說明3種票據的不同以及各自的功用如下:
匯票主要是為了解決「空間」的問題,例如:我的錢現在在A手上,所以我給你匯票,你拿著這張票去找A拿錢。
本票是為了解決「時間」的問題,例如:我現在沒錢,先給你本票,時間到了你再來找我要錢。
支票的目的則是為了省去攜帶現金的麻煩,例如:不想帶太多現金,所以用支票代替,而收到支票的人可以直接拿著支票去銀行、農會等金融業者處兌換。
本文以下會介紹關於匯票的定義和開票、收票時的注意事項,並另以系列文章分別說明支票及本票的情形。
有時候我們可能會把錢委託給別人保管,或是放在特定處所,導致必須付錢時,錢卻不在自己身上,因此就有了匯票制度的產生[4]。
實際運用匯票的情形就是:發票人先簽發匯票給執票人,再由執票人去別的地方找付款人(有時候付款人也可能就是發票人本人),經過付款人承諾付款後[5],便可以將匯票兌換成金錢[6]。
這樣看來,匯票似乎與支票很相似,都是找別人拿錢,但差別在於,支票的付款人僅限於「金融業者」[7],匯票卻沒有此項限制。
不管是開立匯票的發票人或收受匯票的執票人,都要特別注意匯票上的記載事項是否完整,因為依據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8],如果票據上欠缺法律要求記載的事項,可能會導致票據無效!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票據法將票據上所要記載的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如果發票人是漏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票據會直接無效;但如果只是漏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此時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立法者會視情形另外擬制法律效果,不會直接使票據無效。
除了發票人本人要在匯票上簽章以外,匯票上應記載的項目共有9個[9],其中「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4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則是有5個:
要注意這些事項一定要寫!否則會導致票據無效!
也就是票上一定要寫「匯票」兩個字[10],讓人一目了然知道這是一張匯票。
我國票據只限於支付金錢使用[11],不能寫除了金額以外的東西,例如:簽發一張匯票讓你去換一支手機。
意思是匯票上要有「憑票支付」、「憑票……」的記載[12]。
原則上只要持有匯票,付款人就必須無條件付款,不能要求執票人出示為何持有匯票的證明文件。
因為日期會涉及到執票人和票據債務人間的權利義務,所以必須記載清楚。
這邊代表的是,相關事項在匯票上可以寫也可以不寫。
付款人可以是發票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商號[14]。但如果都沒寫,就是以發票人自己為付款人[15]。
受款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商號[16]。但是如果都沒寫時,就是以執票人為受款人[17]。
如果沒有特別寫,就是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19]。
如果沒有特別寫,就是以付款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付款地[21]。
所謂到期日,並不是說到期後這張票就作廢不能使用,而是指執票人必須等到匯票到期後,才可以主張票據權利。
如果有寫明到期日,執票人僅能於限期內提示[23];如果沒有特別寫時,就視為「見票即付」的匯票[24],也就是執票人一提示這張匯票,付款人就要立即付款給他。
舉例來說,A於2023年3月1日簽發一張到期日為2023年3月7日、付款人為自己的匯票給B,那麼在7日以前,B都不能向A提示,必須於7日當天或其後2天內,才能請求付款。但假若A簽發當時,並沒有填上到期日,那就等於沒有到期日,B可以隨時請求A付款。
註腳
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一):什麼是票據?什麼是票據行為?如何判斷票據行為的效力?》。
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二):票據要填寫完哪些項目才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