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常見商家為了提升業績,在促銷抽獎活動公告內,以顯而易見的宣傳手法呈現獎品,且獎項內容多半是時下流行的3C、家電、知名IP聯名商品、國外旅遊機票等,有的時候,獎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甚至大於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本身。此外,商家常以「下單滿額即可抽」、「買就抽」、「大獎等你拿」等宣傳用語,暗示消費者花錢購買所需的同時,還有機會獲得額外免費獎品。通常只要參加抽獎的下單門檻不是太高,一般消費者在市場上挑選同性質或相似的商品服務時,多半都會趨向選擇有附帶抽獎活動的商家。畢竟,如果能有機會順道帶回不錯的獎品,何不試試看呢?若是獎品吸引力極高,為了抽獎獎品而刻意消費者,也大有人在。
因此,促銷抽獎廣告,包含中獎機率與獎品本身,對消費者是否願意做成交易,確實有一定的影響力。所以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下稱公平會)將此種交易附帶提供的中獎活動和機會,納入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項所稱的「具有招徠效果的相關事項」內[2],屬於前述法規定義的「與商品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資訊之一[3]。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4],商家所宣傳的「與商品相關,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不能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陷入錯誤的情形;另依同法第42條[5],如果商家違反上開規定,公平會可限期令違反的商家停止、改正這樣的行為、或採取必要的更正措施,例如刊登更正廣告等[6],並得同時處以商家新臺幣5萬元~2,500萬元的罰鍰。如果限期屆滿,商家仍然沒有遵從公平會的指示,公平會除了可繼續限期改正外,同時可繼續按次處以高達新臺幣10萬元~5,000萬元的罰鍰。
如此高的罰鍰金額,呼應公平交易法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的立法目的:「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7]。」不過,商家事後無故取消抽獎活動或宣稱中獎人不符資格,究竟侵害了什麼樣的交易秩序和消費者利益呢?
試想,公開市場上,與商品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非常多,從最基本的價格、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到前述的促銷抽獎活動等等,如果這些資訊是錯誤的,或有誤導嫌疑,身為消費者是否會有些困惑,或甚至感到受騙上當了呢?當一個市場上充斥著交易資訊不實的商品及服務時,這個交易市場還是可信賴的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所以,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才會規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資訊,不可以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方式表達及呈現[8]。
若套用進本文探討的促銷抽獎活動,意思就是:假設商家在活動開始前以及進行過程中,以社群媒體、APP通知、看板、電視廣告等任何一種公開媒介,向市場上消費者公開宣傳了有此一促銷抽獎活動,甚至詳列出參與條件、將抽出幾名中獎者、可獲得何種獎品等詳細資訊。若活動結束後,商家突然毫無理由地宣布:抽獎活動取消了;或是抽出中獎者後,沒有任何合理原因就宣稱中獎者不符資格,所以不提供獎品了(前提是中獎人並未違反商家已公告的領獎程序),則最終結果顯然與商家當初公告的內容不符,且毫無說明理由即取消活動或中獎資格的做法,肯定不是一般相關的消費大眾可以接受的。
正因為消費者看見了活動公告、信賴此一抽獎活動的存在,期待著抽到獎品,所以才進行與抽獎活動有關的交易,若商家事後無故取消,便等同於傳達給消費者虛偽的訊息。因此,無故事後取消抽獎活動或取消中獎人資格的作法,即屬於以虛偽不實的方式呈現與商品服務交易有關的事項[9],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的規範。
目前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公平會發布的相關處理原則,以及實務上相似案例的處分書[10],都清楚傳達了公平會如何持續維護我國交易市場,以保障一個可信賴的交易秩序,使消費者能在這樣可信賴的秩序下,安心遵循個人自由意志做出消費選擇;同時也督促作為商品服務提供者的商家,皆有義務不侵害此維繫不易的安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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