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簽發一張未記載禁止轉讓的記名匯票給B,B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給C,C再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給D。假設發生了以下的狀況,在法律上有什麼差別嗎?
上一篇文章我們提到,背書的目的與功能是「票據權利的轉讓」與「票據權利的證明」,也說明了「背書的連續」是執票人可以合法行使票據權利的一種證明。本文則進一步介紹,萬一背書被塗銷,塗銷對於背書連續的影響。
再次提醒,這裡雖然以記名匯票舉例,但依票據法規定,本票與支票除了不能記載預備付款人以外,其他關於「背書」的相關規定,都與匯票相同[1]。因此以下的介紹,也同樣適用於其他未記載禁止轉讓的本票與支票。
如案例事實,假設將背書人B的姓名塗銷,或將被背書人C的姓名給塗銷,對票據的連續將分別造成什麼影響呢?
如圖1所示:
雖然背書人B一旦被塗銷,票據外觀上顯然就不連續,但因為票據法的立法目的是「促進票據的流通」及「保障交易的安全」,立法者希望不要任意的將票據解釋成背書不連續,因此票據法第37條第3項規定,如果背書的塗銷會影響背書連續,則對於背書的連續,視為未塗銷[2]。
換言之,由於塗銷背書人B,勢必造成這張票據的背書不連續,因此在票據法上會視為B沒有被塗銷,B仍應負背書責任。
如圖2所示:
由於將被背書人C給塗銷,形同被背書人欄位變成空白,類似於空白背書的型態,這樣的型態,依照上一篇文章介紹的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但書,下一個背書人C,會自動被視為B的空白背書的被背書人,換言之,不影響背書的連續。因此同樣基於「促進票據的流通」及「保障交易的安全」的立法目的,票據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在被背書人C的塗銷不影響背書連續的情況下,視為B沒有記載被背書人[3]。
註腳
喬正一(2023),《什麼是空白背書?(一)──票據背書的功能與背書連續》。
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一):什麼是票據?什麼是票據行為?如何判斷票據行為的效力?》。
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二):票據要填寫完哪些項目才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