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經在《卡債還不起怎麼辦?(一)簡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大致解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作用、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及什麼是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本文以下再特別針對更生的部分,以系列文章的方式闡述解說。
更生就是當債務人每個月的收入扣掉「必要支出[1]」後,剩餘的部分對於完全清償卡債等債務遙遙無期時,也就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可以向法院聲請的程序[2]。經過法院裁定准許進入更生程序,並認可債務人的更生方案後,原則上最長6年的還款期間內[3],債務人只要繼續按期還款到一定程度,沒有還完的債務就可以一筆勾消[4]。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欠的是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而且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沒有超過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5]。
首先要分別,您的債務是有沒有提供擔保的債務?所謂擔保,是指債務人拿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的物保而言[6]。比如您的債務當初有提供不動產抵押,這種債務雖然也會一起列入聲請更生的資料內[7],不過有擔保債權的債權人還是可以另外行使權利拍賣擔保物[8],例如銀行有房屋的抵押權,會就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9],如果拍賣抵押物後還是不夠還清抵押債務,不夠的部分就變成「一般債權」,一起納入更生的債權當中[10]。
所以,法條說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是指一開始就沒有提供擔保的債務,以及有提供擔保但是不夠清償而仍積欠的債務。
債務人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加起來必須沒有超過1200萬元[11](本金加利息),才可以聲請更生。剛好1200萬元還是可以聲請更生。
如果債主中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要先跟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或調解[12],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後,才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更生。此時,法院的審理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先審理債務人的情況是否可以進入更生程序,裁定進入更生程序[13]後,第二階段則要審理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14],讓法院及所有債權人決定是否認可[15]。
接下來的系列文章(三)會討論第一階段聲請進入更生程序要準備的文件資料,而系列文章(四)則說明更生方案的認可與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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