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還不起怎麼辦?(三)聲請更生要準備的文件

刊登:2023-08-04・最後更新: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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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卡債還不起,聲請更生需要準備什麼?||資料來源:林言丞 / 繪圖:Yen
圖1 卡債還不起,聲請更生需要準備什麼?
資料來源:林言丞 / 繪圖:Yen


當債務人要聲請更生,除了要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的聲請費[1],還必須提出以下3樣文件作為「更生聲請狀」(司法院網站有範本[2])的附件:

  1.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 債權人清冊
  3. 債務人清冊[3]

這些文件內應記載什麼,底下整理法條規定說明。

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一)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的資料供法院審理

財產及收入狀況,具體是指「聲請更生前2年內」的名下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4],而不是目前的財產及收支狀況,這要特別注意。

法院會依據資料審理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的收入扣掉支出後,是否確實無法清償債務或有難以清償之虞?如果法院認為確實有無法清償債務或有難以清償之虞,會先下一個裁定:「債務人xxx准許自民國x年x月x日起開始進行更生程序」[5],此時就完成第一階段審理,並開啟第二階段「更生方案」的討論與審理[6]

(二)實際要填寫的內容

司法院網站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範本[7],法律也有規定必須提出說明的項目[8],但實際如何填寫,以下說明:

1. 財產

包括名下的不動產、動產、股票、基金、存款、債券、保險解約金等等[9]

2. 收入

指聲請更生前2年內的收入,要分別計算總收入及月平均收入。比較重要的是月平均收入,因為這樣才可以用來跟每月必要支出做比較。

所謂收入,包含薪資(薪資包括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公司任何津貼、業績獎金等等)、不固定的收入(比如比賽獎金、政府承認的合法博弈獎金等等)等[10]

3. 支出

(1)「必要支出」才可以列入

必須是「必要支出」才可以列入,簡單說,就是一般人都需要的支出而且是必要、非支出不可的,比如:租房子的租金、水費、電費、瓦斯費、伙食費、第四臺及網路費、勞健保費(商業保險費不算)、手機費、上班所需的交通費、其他生活雜支等等[11]

上面說的是家家戶戶大致上需要的生活必要支出,個案中如果有其他必要支出,也可以列入。比如家中有長者需聘請看護移工的薪資[12]、有醫生開具診斷證明需支出的醫藥費[13]等等,也可以列在必要支出項內。至於筆者曾遇過有些個案說他必須支出小孩補習費、才藝費、家中長者營養費等等,但有些法院會認為這些額外的支出不是生活所必要,只是個案自己認為要給的,所以不算「必要」支出,不能列上,列上去法院可能也不會認可[14]

(2)如何計算個別支出項的金額?

這些個別支出項的金額多少?如果有單據的,比如水費、電費、勞健保費等,就要拿出繳費單證明;其他沒辦法一一收集繳費單據或根本沒有收據的,就列出合理的數字:比如伙食費,依筆者執業經驗提列每個月7500元應會被法院認可;至於生活雜支,比如柴米油鹽醬醋茶、需不定期更換破舊衣物、牙刷、牙膏、偶而生病就醫需要支出掛號費等等[15],通常提列1000元至1500元可被法院認可。

(3)法院會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基準

因各縣市政府都有公布各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參考數額[16],當債務人列的必要支出總額低於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的1.2倍,那就以個案提列的支出為準。而如果計算後高於政府公告的1.2倍,法院會要求債務人說明並證明為何會比政府公告的高?如果債務人無法說明或證明,那就只能以政府公告數字的1.2倍作為支出金額[17]

4. 扶養費

還有一項不是每個個案都有的支出,扶養費,也就是扶養孩子或雙親[18]的費用。

(1)孩子

通常指學齡前的幼兒及還在就學的子女,後者不論是否成年,只要有證據證明還在正規的就學階段(即使是研究所也可以),因為還無法工作,所以需要被扶養[19]。但如果小孩名下有存款足以供應他們無法工作期間的生活所需及學費,就不能報扶養[20]

扶養費包含生活所需費用,比如伙食費、交通費、手機費、生活雜支、學費、不得已需在外居住的房租,及健保費等等(不包括替小孩買的商業保險)。扶養金額法院一樣會參考是否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21]

(2)雙親

如果雙親已無工作收入,而且名下又沒有足夠生活的存款及其他有價值的財產,也沒有不動產,或有不動產但是雙親或其他家人居住所需的[22],那就可以報扶養[23]。扶養費用的內容和數額與上面的扶養小孩相同[24],但一般來說應該沒有學費支出、未工作沒有通勤交通費的支出。

二、債權人清冊

法院有制式表格供債務人填載所有債權人資料[25]

(一)金融機構債權人

通常是先向聯合金融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申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26],依照上面列的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填寫債權人清冊。如果清冊上未載入(狀況極少),債務人務必在債權人清冊上自行填上。另外,如果債務人曾在金融機構替人作保,這會顯示在聯徵中心另一份「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上面[27],這項債權及債權人也要記得列入。

(二)民間債權人

1. 資產管理公司

有些金融機構會把積欠的債務轉賣給民間的資產管理公司,如果有轉讓(賣)債權,也會在上面說的聯徵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上看得到,記得列上。

2. 一般民間債權人

就是俗稱的私人借款債務,這項私人借款,包括個人民間借款,或一些政府核可的融資公司。這些債權因為不屬於金融機構債權,不會顯示在聯徵中心的債權人清冊或信用報告上,所以債務人自己務必記得列在債權人清冊上面。

三、債務人清冊

法院有制式表格供債務人填載所有「債務人的債務人」資料[28]。如果有人積欠債務人錢,那債務人就要自行填在債務人清冊上,這些屬於應收帳款,會等同於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處理。

 

註腳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2.   司法院(2021),《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4.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5.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
    I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II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6.   第二階段更生方案的認可與履行,詳參林言丞(2023),《卡債還不起怎麼辦?(四)怎樣才能讓更生方案獲得認可》。
  7.   司法院(2021),《消費者債務清理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9.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
  10.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三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1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1項:「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三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主張另每月支付母親扶養費3,000元一節。……經本院函詢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之5名兄弟姊妹,除小妹外之其他4名兄弟姊妹共同具狀表示:母親目前與次女同住於桃園市,因年紀大身體欠佳需聘請外傭照護,其生活費用及外傭看護費用由其4人與聲請人共同負擔,聲請人所稱每月支付3,000元母親扶養費一節屬實,並提出外傭領薪明細表為證(見消債更卷第21至30頁),堪認聲請人確有每月支出3,000元母親扶養費之事實。……聲請人本件主張每月負擔母親3,000元,尚稱合理,且與社會倫情相符,應得採計。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餘1萬8,625元可供支配,已如前述,再扣除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用3,000元後,尚餘1萬5,625元……。」
  1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其因患有尿毒症需長期洗腎治療,每月額外支出洗腎醫療費150元,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36至38頁),堪信聲請人確因罹有尿毒症而有支出上開費用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18,960元(即新北市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800元之1.2倍),加計洗腎醫療費150元,合計19,110元為定,方屬合理適當。」
  14.   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自陳其子就讀幼稚園,每月幼稚園學雜費、月費、英語補習費、日常生活開銷等費用合計約1萬2,000元,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平均負擔,業提出戶籍謄本、幼稚園學雜費、月費及英語補習費收據等影本附卷可參(見調解卷第23至25頁)。然子女學業應以其學費、午餐費、各項雜費及課業輔導費為必要,補習支出並非學業所必要,是聲請人補習費之提列應予剔除。」
  15.   筆者認為其實生活雜支支出還有很多無法一時列舉的,但提列較高時法院通常會質疑甚至不認可,只能感慨是否不食人間煙火。
  16.   衛生福利部(2023),《100年至111年最低生活費》。
  17.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7項:「債務人就前項第三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18.   民法第1114條第1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19.   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民事判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與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20.   比較特別的是如果小孩名下有不動產,筆者認為不動產不等同現金,況且有些甚至是只有持份難以變現,法院應無權力強迫將不動產賣掉做為支付生活所需,所以也可以報扶養,除非這筆不動產是單純多出未處於居住情況的(出租不算),那可能另當別論。同樣的見解,也可以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經查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未保存登記建物一幢○○村鄉○○段○○○○號之持份各六分之一;房屋現值金額登載各為4750元;土地部分為民國100年1月由第三人甲○○、乙○○(非債務人之父母)所贈與,公告現值各為0000000元,其餘查無所得,未領有相關社會福利補助。債務人陳報每月支每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3500元(共計7000元),考量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土地為持份、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其變現性不若一般不動產,未成年子女現尚就讀國中與高中,聲請人每月陳報扶養費各3500元,尚可認屬必要之生活費用。」
  2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2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而父親患有重度身心障礙,每月有老農津貼7,550元,並有長照補助,名下房產供聲請人哥哥居住;母親無社會補助,名下房產供聲請人、父母、子女居住,……。聲請人之父親25年6月20日出生(85歲餘),患有重度身心障礙,需長照輔助,母親26年8月21日出生(84歲餘),均已逾強制退休年齡,且無所得,名下雖有不動產,價值分別為1,510,600元、3,911,200元,然該不動產為供家族人員居住之房地,不足供應聲請人父母親生活費用所需,應認有受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之必要,……。」
  23.   民法第1117條:「
    I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II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24.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
  25.   司法院(2021),《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26.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2023),《申請信用報告的方式》。
  27.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2023),《如何取得信用報告》。
  28.   司法院(2021),《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匿名(一般會員) 2023-10-25 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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