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要聲請更生,除了要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的聲請費[1],還必須提出以下3樣文件作為「更生聲請狀」(司法院網站有範本[2])的附件:
這些文件內應記載什麼,底下整理法條規定說明。
財產及收入狀況,具體是指「聲請更生前2年內」的名下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4],而不是目前的財產及收支狀況,這要特別注意。
法院會依據資料審理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的收入扣掉支出後,是否確實無法清償債務或有難以清償之虞?如果法院認為確實有無法清償債務或有難以清償之虞,會先下一個裁定:「債務人xxx准許自民國x年x月x日起開始進行更生程序」[5],此時就完成第一階段審理,並開啟第二階段「更生方案」的討論與審理[6]。
司法院網站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範本[7],法律也有規定必須提出說明的項目[8],但實際如何填寫,以下說明:
包括名下的不動產、動產、股票、基金、存款、債券、保險解約金等等[9]。
指聲請更生前2年內的收入,要分別計算總收入及月平均收入。比較重要的是月平均收入,因為這樣才可以用來跟每月必要支出做比較。
所謂收入,包含薪資(薪資包括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公司任何津貼、業績獎金等等)、不固定的收入(比如比賽獎金、政府承認的合法博弈獎金等等)等[10]。
必須是「必要支出」才可以列入,簡單說,就是一般人都需要的支出而且是必要、非支出不可的,比如:租房子的租金、水費、電費、瓦斯費、伙食費、第四臺及網路費、勞健保費(商業保險費不算)、手機費、上班所需的交通費、其他生活雜支等等[11]。
上面說的是家家戶戶大致上需要的生活必要支出,個案中如果有其他必要支出,也可以列入。比如家中有長者需聘請看護移工的薪資[12]、有醫生開具診斷證明需支出的醫藥費[13]等等,也可以列在必要支出項內。至於筆者曾遇過有些個案說他必須支出小孩補習費、才藝費、家中長者營養費等等,但有些法院會認為這些額外的支出不是生活所必要,只是個案自己認為要給的,所以不算「必要」支出,不能列上,列上去法院可能也不會認可[14]。
這些個別支出項的金額多少?如果有單據的,比如水費、電費、勞健保費等,就要拿出繳費單證明;其他沒辦法一一收集繳費單據或根本沒有收據的,就列出合理的數字:比如伙食費,依筆者執業經驗提列每個月7500元應會被法院認可;至於生活雜支,比如柴米油鹽醬醋茶、需不定期更換破舊衣物、牙刷、牙膏、偶而生病就醫需要支出掛號費等等[15],通常提列1000元至1500元可被法院認可。
因各縣市政府都有公布各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參考數額[16],當債務人列的必要支出總額低於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的1.2倍,那就以個案提列的支出為準。而如果計算後高於政府公告的1.2倍,法院會要求債務人說明並證明為何會比政府公告的高?如果債務人無法說明或證明,那就只能以政府公告數字的1.2倍作為支出金額[17]。
還有一項不是每個個案都有的支出,扶養費,也就是扶養孩子或雙親[18]的費用。
通常指學齡前的幼兒及還在就學的子女,後者不論是否成年,只要有證據證明還在正規的就學階段(即使是研究所也可以),因為還無法工作,所以需要被扶養[19]。但如果小孩名下有存款足以供應他們無法工作期間的生活所需及學費,就不能報扶養[20]。
扶養費包含生活所需費用,比如伙食費、交通費、手機費、生活雜支、學費、不得已需在外居住的房租,及健保費等等(不包括替小孩買的商業保險)。扶養金額法院一樣會參考是否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21]。
如果雙親已無工作收入,而且名下又沒有足夠生活的存款及其他有價值的財產,也沒有不動產,或有不動產但是雙親或其他家人居住所需的[22],那就可以報扶養[23]。扶養費用的內容和數額與上面的扶養小孩相同[24],但一般來說應該沒有學費支出、未工作沒有通勤交通費的支出。
法院有制式表格供債務人填載所有債權人資料[25]:
通常是先向聯合金融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申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26],依照上面列的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填寫債權人清冊。如果清冊上未載入(狀況極少),債務人務必在債權人清冊上自行填上。另外,如果債務人曾在金融機構替人作保,這會顯示在聯徵中心另一份「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上面[27],這項債權及債權人也要記得列入。
有些金融機構會把積欠的債務轉賣給民間的資產管理公司,如果有轉讓(賣)債權,也會在上面說的聯徵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上看得到,記得列上。
就是俗稱的私人借款債務,這項私人借款,包括個人民間借款,或一些政府核可的融資公司。這些債權因為不屬於金融機構債權,不會顯示在聯徵中心的債權人清冊或信用報告上,所以債務人自己務必記得列在債權人清冊上面。
法院有制式表格供債務人填載所有「債務人的債務人」資料[28]。如果有人積欠債務人錢,那債務人就要自行填在債務人清冊上,這些屬於應收帳款,會等同於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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