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辦B銀行的信用卡,因未按期繳款,被B銀行停卡,隨後B銀行對A提起訴訟請求還錢。A在判決確定後,為了避免被強制執行,隨即向親友籌錢將積欠的卡費繳清,沒想到B銀行已搶先一步聲請扣押A的部分薪資所得。A於是向B銀行表示自己已繳清欠款,希望B銀行能返還已扣押的薪資,而且不要再按月繼續扣押,但B銀行動作緩慢,遲遲不見改善。無奈的A偶然看到「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的政令宣導廣告,究竟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能不能幫上A呢?
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的全名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1]。
評議中心主要服務的對象,就是接受「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2],也就是說,只要民眾與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3]間,因為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發生民事爭議[4],就可以免費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5]。
原則上,涉及金融消費的民事爭議,例如金融商品廣告不實、借貸後未足額放款、已清償債務卻仍遭金融機構聲請強制執行、理財專員未依消費者指示辦理基金贖回、保險事故發生卻遭無故拒絕理賠等等,都是評議中心受理案件的範圍[6]。
然而,金管會也明定評議中心不應受理的案件,包含純屬債務協商、金融商品投資表現、消費者對於信用評等結果不服,或消費者對於金融商品定價政策有意見等,都不是評議中心會受理的案件[7],需特別注意。
首先,民眾在申請評議之前,需要先向發生爭議的金融機構提起「申訴[8]」,申訴不限於書面,口頭或電話都可以[9],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在受理申訴後的30日內給予回覆,或金融機構雖有回覆,但民眾無法接受金融機構的回覆結果,才可以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若沒有申訴就直接到評議中心去,評議中心是不會受理的[10]。
接著申請評議必須在「評議申請書[11]」上寫清楚想要請求的事項(也就是「請求標的」)、描述來龍去脈(也就是「事實及理由」),再附上向金融機構申訴未果等相關文件當作證據[12]。
評議中心受理申請後,會依照案件性質決定是否嘗試進行「調處[13]」(類似一般民事訴訟的調解),若未進行調處或調處不成立,則會由3名評議委員進行預審,做成審查報告後再送交評議委員會[14],原則上委員會須在3個月內做成正式評議決定(必要時可延長,但不可延長超過2個月[15])。
如果申請人及受評議的金融機構都接受評議決定,評議就算成立[16],評議書經過法院核可之後,就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樣效力[17]。然而,如果申請人或受評議的金融機構不服評議決定,民眾還是可以按照一般的民事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但不得再向評議中心提起評議申請)。
A可以考慮先向B銀行提出申訴,強調自己已完成清償卻仍受強制執行,如B銀行沒有在受理A申訴後的30日內給予回覆,或B銀行雖有回覆,但A無法接受B銀行的答覆結果,A就可以填具評議申請書並送交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等候評議中心通知到場調處、表示意見及做出評議結果,以維護自身權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