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配偶B,女兒C,以及孫子D。A於2023年10月間參加X旅行社辦理的花東三日遊,X旅行社有依法向Y保險公司按法定最低應投保金額投保旅行業責任險,A則沒有另行投保旅平險。行程第2日,A在餐廳準備用餐時因不慎滑倒撞擊頭部,導致顱內出血身亡。請問:A的親屬能否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如果可以,是哪一位親屬可以請求呢?
旅行者在旅遊途中可能面臨意外身故、失能、傷害等種種風險,因而需要透過保險來為這些不可預見的風險提供保障,目前相關保險主要可分為以下2類:
簡稱為「旅平險」,是以「旅行者」為被保險人,也就是當「旅行者」於旅遊途中發生保單條款上所載明的意外時,受益人就可以依照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旅行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投保旅平險,以及投保的額度,現行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投保[1]。
簡稱為「旅責險」,則是以「旅行業者」為被保險人,依照保險法責任保險的原理,原則上是當「旅行業者」依法對於旅客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旅行業者」才可以依照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2],不過針對旅行業責任險,還設有保障旅客的特別規定。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的規定,強制旅行業者必須投保旅行業責任險,且在投保金額也有要求,旅客意外死亡為250~500萬元新臺幣(以下同)、旅客意外體傷的醫療費用為10~20萬元[3],如業者未依法投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立即停止業者辦理旅遊業務,甚至進一步廢止業者的旅行業執照[4]。
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有關旅行業責任險的規定,在2022年5月18日作出重大修正,修法前後對於旅客及旅客親屬的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修法後的「旅行業責任險」無論旅行業者有無過失,保險公司都會理賠,且請求權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詳細說明如下:
在修法之前,依照前述「責任險」的規定及原理,只有當旅行業者的賠償責任確定,例如與旅客達成和解或經由法院判決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保險公司才會進行理賠。
但立法者考量到旅遊意外事故的責任認定曠日廢時,如果總是要等到責任確定才進行理賠,對於旅客及親屬是相當沒有保障的,因此為了達成迅速啟動責任保險理賠的目的,立法者參考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精神[5],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第4項規定,明定只要是因為旅遊意外導致旅客死亡或傷害,不論旅行業者有無過失,旅客或親屬都可以在法定投保金額及範圍內,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6],也就是針對旅行業責任險改採所謂的「限額無過失責任」,至於超過法定投保金額的部分,則仍適用過失責任的賠償責任基礎[7]。
所以依照修法後的規定,旅客在旅行期間發生意外受傷,本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的保險金;旅客意外死亡的話,他的親屬依序由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請求死亡保險金,如果有前順位的親屬,後順位的親屬就不能請求。
首先,因為A並沒有投保旅平險,所以A的親屬並沒有旅平險的意外身故給付可以請求。不過,根據新修正的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第4項規定,不論X旅行社對於A滑倒身亡的意外事故有沒有過失,A的親屬都可以直接向Y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250萬元。而依同條項規定,可以請求的親屬為第一順位的配偶B及女兒C,請求順位在後的孫子D則無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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