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指的是那些購買演場會、運動賽事或交通票券,再以高於票面價格出售,從中獲利的人。黃牛的行為對有購票需求的民眾造成極大的困擾,為了遏止黃牛歪風,國家遂訂定相關法律加以約束。
但也有人認為,黃牛存在是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黃牛憑藉較快的手速搶到熱門的票券,許多搶不到票的人願意用高於定價的價格向黃牛購買,買賣雙方銀貨兩訖,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國家法律似乎沒有介入的必要。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需要衡量社會整體的價值和秩序,即便是能用經濟學解釋的社會現象[1],也有可能和多數人的道德底限不符,甚至侵害特定人的權益,就販售黃牛票而言,影響的便是票券市場公平交易的秩序,法律就有介入的必要。
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簡稱文創法)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簡稱運產條例)修法之前,只有鐵路法對加價販售火車、高鐵車票的行為有特別規範,販售演場會或是運動賽事的黃牛票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簡稱社維法)處罰(詳表1),但社維法的規定較為限縮,警察機關在證明上也有困難。
社維法第64條規範的行為是「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2]」,但在實務上,多認定必須要在購買票券的當下,即無自用的打算,如果是買了之後有事不能去看,再加價賣人,就不符合本條的構成要件。
加上社維法規定,法院受理違反社維法的案件時,須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3],而刑事訴訟在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下[4],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上須達到無庸置疑的程度,行為人購票當下是否是自用較難證明,如果僅轉售少量票券,法院多會裁定不罰[5]。
即便被法院認定構成社維法的黃牛行為,處分僅為最多3日的拘留或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萬8千元的罰鍰,處罰較輕,導致過去許多人仍願意鋌而走險,社維法的規範並無法有效遏阻黃牛行為。
典型的黃牛行為是購票後加價出售,從中獲利的人,除了處罰轉售票券的行為外,針對使用虛偽資料(例如假的身分證字號大量購票),或其他不正方法,以電腦設備來購買票券(例如使用外掛程式搶票),鐵路法、文創法和運發條例也有相關規定(詳表1)。
鐵路法在1978年大修時便加入黃牛條款。2016年時,更因應網路訂票產生的黃牛問題,修法改以車票價格之倍數作為罰鍰的計算,並加入以不正方法(例如駭入購票網站)利用電腦相關設備訂票的處罰[6],來解決年節返鄉時,不法業者壟斷車票的問題。
而近年各種音樂祭和演唱會盛行,尤其在COVID-19疫情結束後,大型藝文活動陸續恢復舉辦,許多歌手和偶像團體紛紛來台舉辦演唱會,一票難求的情況下也讓黃牛更加猖狂,也引起社會大眾不滿,立法院也在2023年陸續修法,針對演唱會[7]和運動賽事[8]的票券訂定特別規範來處罰黃牛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外掛程式或以不實的資料購買車票或娛樂、運動票券,都已嚴重影響購票秩序,侵害大眾公平購票的機會,將面臨處有期徒刑或罰金的刑事責任,不同於單純加價轉售僅處以行政罰鍰。
2023年修法後,文化部針對藝文活動,和教育部針對體育賽事,也分別在網站上設立檢舉專區:
民眾若遇到黃牛加價販售票券,或是知道有人利用外掛程式購票,可以到以上網站提供相關證據來檢舉。
具名檢舉的話,針對演唱會等藝文活動與運動賽事,會提供檢舉人檢舉獎金,如果是檢舉加價販售的黃牛,會依照該案裁處罰鍰的金額,提供20%、最高10萬元的檢舉獎金;如果是檢舉以不正方式購票的情況,則一律核發10萬元的檢舉獎金[9]。但匿名檢舉,或沒有提供真實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就不會有獎金[10]。
至於火車或高鐵票的黃牛,則可以撥打鐵路警察局的電話或是透過電子郵件來檢舉。但檢舉交通票黃牛並沒有檢舉獎金。
社維法處罰黃牛行為的限制已如前述,在文創法和運產條例修正後,似乎能解決購票時動機難以證明的問題,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有人利用搭售商品的方法來販售門票,遊走在法律邊緣地帶。
2023年亞錦賽,曾有民眾將一張原價300元的身障票搭配職棒周邊商品,以2,000元販售,警方認為商品價值約600元,行為人從中賺取1,100元的價差,便派員警喬裝買家和行為人面交。
警方現場查扣門票、周邊商品和交易所得2,000元,並依社維法移送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行為人的門票是以原價轉售,而搭售的商品並沒有一定的交易行情,轉售並無不合理,且難以認定行為人在購票之初就有轉售圖利意圖,認為行為人並未違反社維法第64條的規定,裁定不罰[11]。
上述搭售門票被法院裁定不罰的狀況或許會讓很多人難以接受,但如果稍微調整事實,行為人只要改成「買職棒週邊商品贈送亞錦賽門票」,就能完全逸脫法條的文義,難以約束相關行為。除了搭售商品外,也有「代搶代購」服務,在票券開賣前就先收取服務費,也同樣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
黃牛問題防不勝防,筆者認為根本解決黃牛問題的方法應是票券採「實名制」,但實名制有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在購票和入場時,主辦單位也會增加額外的成本,除了立法端繼續努力外,如何制定更健全的購票政策,也考驗主辦單位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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