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於
A和B兩人為工作上的朋友,A因為金錢週轉的需求而想要向B商借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為求經商方便,A希望與B約定7年內分次借還錢,這7年內需要週轉時可以借、賺到錢時也可以還。B雖然願意,但為了預防將來A無法還清借款,希望A能先提供名下的房子做抵押。此時建議A和B兩人採用怎樣的抵押方式?
一、什麼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指的是債務人或是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抵押物,對債務進行擔保,債權人與抵押物的所有人約定,針對債務人現在已存在或是將來當事人可以預見,在一定法律關係內發生的不特定債務[1],如果債務人最後沒有還清,債權人(同時也是抵押權人)就能夠將抵押的不動產拍賣,並且在雙方所同意設定的最高限額內,對於所賣得的價金可以優先受償[2]。
二、跟一般抵押權有什麼不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殊之處如下,而與一般抵押權(或稱普通抵押權)[3]有所不同(詳表1):
(一)抵押權可與債權獨立存在
在設定一般抵押權時,原則上需要先有債權存在,也就是需要先有債務人跟債權人借錢的事實,才能夠設定抵押權[4]。一般抵押權也具有消滅上從屬性,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再存在,抵押權也會一起消失不見[5]。
但最高限額抵押權沒有類似的限制,可以先設定最高限額抵押後再有債權,而且不會因為所擔保的債權不存在而消失[6]。
(二)擔保一定法律關係內不確定的債權額度
1. 一般抵押權
一般抵押權原則上在設定時就已經存有債權,所擔保的範圍就是以設定時的特定債權為限,優先受償範圍包含債權金額、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以及實行抵押權的費用[7]。舉例來說,如果債務人向債權人借40萬元,並提出自己名下的土地設定抵押權,將借貸金額40萬元及前面提到優先受償範圍的項目都登記在地政機關的登記簿上[8],那麼所擔保的債權就是這筆40萬元借款,當債務人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前還錢時,債權人就可以變賣或拍賣設定抵押的土地,再就拍賣抵押物所得到的錢中,優先收取擔保的40萬元借款本金,以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和實行抵押權的費用。
2. 最高限額抵押權
與此不同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從抵押權設定時起,到債權確定時為止,對一定法律關係內所生的債權加以擔保[9],因此雙方必須約定所擔保債權的範圍,並加以登記[10]。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可以在債權確定前,因為債務人的還款與借款行為而不斷變動、增減額度,也就是說所擔保的債權額度可以是不確定的。舉例來說,如果登記的最高限額抵押權額度是700萬元,雙方並約定了期限,債務人可以依實際需求向債權人借還錢,只要金額加減後不超過最高額度700萬元就可以了;如果債務人先向債權人借了600萬元,後來還了100萬元的借款,但之後又有用錢需求,只要約定期限還沒有到或債權確定前,債務人仍然可以再向債權人借最多200萬元 〔700-(600-100)=200〕。
不過要注意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只在雙方所約定登記的最高額度內提供擔保,也就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只能在這個額度範圍內優先獲得清償(唯一的例外是,實行抵押權的費用不會受到這個額度的限制,還是可以優先獲得清償)[11]。因此,如果債權的利息、延遲利息以及違約金跟擔保的債權合計超過最高限額時,超過的部分抵押權人不能主張優先受償[12]。
(三)擔保的期限
一般抵押權因為不能獨立存在,抵押權的期限是緊緊追隨所擔保的債權,不可以任意約定,必須與所擔保的債權期間完全相同。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因為不需要先有債權才能設定,雙方可以任意約定期限;但為了發揮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功能,並兼顧抵押權人及抵押人雙方的權益[13],法律規定這個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0年[14]。
一般抵押權 |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與債權的關係 | 原則上先有擔保的債權才有抵押權 | 無先後限制,也不會因債權存在與否受到影響 |
抵押權能否獨立存在 | 原則上不能 | 可以 |
擔保債權 | 只擔保設定抵押權時所約定登記的特定債權 | 債權確定前,在最高限額內,在雙方約定的法律關係下陸續發生的所有債務 |
抵押權人可以優先獲得清償的範圍[15] | 所擔保的特定債權數額、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實行抵押權的費用 | 最高限額範圍內的債權數額、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實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費用 |
抵押權的期間 | 不可以任意約定,必須與所擔保的債權期間完全相同 | 可以任意約定,但最長不超過30年 |
三、結論
如果A和B還沒有實際的借錢行為,但希望先約定7年的借款期限,並且約定好最多可以欠多少,而且在這7年內可以有借有還,以因應A未來7年間不時的週轉需求、賺到錢也可以先還,而B希望A提供名下房子做抵押的話,為避免每次借錢與還錢時,需一再設定與塗銷抵押權[16],此時最適合的抵押權設定方式就是最高限額抵押,僅需在約定所擔保債權的範圍內,設定一次最高限額抵押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