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的裝潢工程,多半是約定由裝潢公司準備材料並施工的包工包料承攬契約[1]。通常先由客戶與裝潢公司人員討論,經裝潢公司推薦合適的材料供客戶挑選,雙方再簽訂合約。此外通常會附上估價單、施工圖說等文件作為合約的一部分,約定這次裝潢工程應採用的材料型號、數量、款式、運費以及施工報酬等資訊,並由裝潢公司依約採購材料、施工。
實際常見的爭議是裝潢公司沒有依照雙方約定,而以其他廠牌或型號的建材代替作為施工材料;施工後缺乏預期品質的情形更是不勝枚舉,例如裝了隔音窗戶卻未達隔音效果、浴室防水隔間門無法達成乾濕分離效果等等。
這些爭議通常會在完工後經客戶驗收時發生。此時,契約內有沒有寫清楚應該使用的材料規格、工程項目,以及雙方驗收時所使用的檢查清單是否夠具體完整,都是發生爭議時判斷工作成果有沒有瑕疵的重要關鍵。當裝潢公司擅自使用其他型號的建材、或施作品質不良,因此造成完工成果沒有具備雙方約定的品質,或沒有達到預期應有的價值、或是工作物使用上無法達到通常或約定的效果,就有可能會被認為裝潢有瑕疵[2],客戶常以此主張驗收不通過。
驗收不過,接下來可能就是客戶不想付裝潢工程尾款。雖然民法規定[3],承攬需由一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後,另一方才支付報酬,但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依工作完成進度付款。而在裝潢承攬契約,通常不會約定工程全部完工後才一次性支付報酬。常見簽完契約,客戶就開始分期支付工程款,最後一筆尾款在完工通過客戶驗收後,廠商才可以請求[4]。因此,常在最後交付驗收及尾款的階段,才發生是否完工及廠商有無資格領取尾款的爭議。客戶能不能因為裝潢有瑕疵沒通過驗收,就主張不算完工、不用付尾款?法院略有不同的見解:
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工程是否完工;與工作成果有沒有瑕疵,兩者應該要分開來看[5]。如果工程已經完工,即使有瑕疵,定作人也不可以因此拒付報酬[6]。當裝潢公司已經實質竣工,客戶還不斷以很細微的瑕疵主張未完工、拖延付款,對裝潢公司並不公平,所以客戶不可以用不重要的瑕疵為理由而拒絕支付報酬[7]。這是為了保障承攬契約的安定性,避免完工後,定作人不斷以還有瑕疵為理由,拖延付款期限。
尤其,如果客戶與裝潢公司沒有約定清楚驗收的流程、期限或標準應該如何執行,當裝潢工作成果已經交付給客戶,由客戶「占有」並「使用」的話,會被視為發生完工且完成驗收程序的效果,裝潢公司可以請求客戶付尾款[8]。不然客戶一方面享有裝潢成果的利益,卻又可以拒絕付款,恐怕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但也有法院見解認為[9],承攬人完工時,本來就應該提供沒有瑕疵的工作成果[10]。所以如果工作成果有瑕疵,承攬人就不可以主張已經完工而向定作人請求報酬。因此,在廠商沒有將裝潢瑕疵修補完成前,客戶可以拒絕支付尾款。
雖然實務上對於可不可以因為裝潢沒通過完工驗收,而主張拒絕支付尾款,還是存有爭議;但只要裝潢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客戶就可以依照民法規定,要求裝潢公司在一定期限內修補完成[11]。如果裝潢公司沒有在期限內修補完成,客戶可以找其他廠商修補後,再向裝潢公司要求修補所產生的必要費用[12]。
如果裝潢公司不在客戶要求的期限內修補,或裝潢公司認為修補費用太高而拒絕修補,或瑕疵已經無法修補,客戶可以向裝潢公司要求減少裝潢工程款,這是比較常見的情形;如果瑕疵已經重大到完全無法達到裝潢的目的,甚至可以因此解除契約[13]。
如果工作成果的瑕疵甚至造成客戶產生損害,客戶可以向裝潢公司請求賠償嗎?答案是肯定的,此時更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將損害區分為「瑕疵損害」、「瑕疵結果損害」兩種類型,而使客戶在法律上提出賠償的時間限制,會有長短不同的差異[14]:
瑕疵必須在裝潢公司交付完工成果後的1年內發現[16],而且必須在發現後1年內向裝潢公司提出請求[17]。例如:做好的浴室洗手台邊緣過短,開啟水龍頭時大半水柱會噴往地面。客戶必須在裝潢公司交付完工成果1年內發現這個問題,發現後要先要求裝潢公司在一定期限內修補[18];如果裝潢公司沒有在期限內修補,客戶必須在發現瑕疵1年內,向裝潢公司請求賠償因此需要改善的相關支出,像是更換衛浴設備、或因此需另找廠商重新施作衛浴裝潢工程的費用等等。
在前面的例子中,如果工程瑕疵——尺寸不合的洗手台,是因為裝潢公司沒有確實按照設計圖施工所致,而噴出的水柱在地面留下積水,造成客戶不慎踩到而滑倒骨折的話,這種因爲裝潢公司完工成果有瑕疵,造成客戶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的情形,就屬於瑕疵結果損害。在瑕疵結果損害的情況,客戶可以就人身財產損害,包含醫藥費、看護費等,依民法不完全給付的規定向裝潢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9],此種損害賠償就有長達15年的消滅時效可以向裝潢公司主張[20],不像瑕疵損害只能在發現瑕疵後的1年內提出請求。
註腳
張博洋(2022),《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
張菀萱(2023),《家庭裝修工程沒有簽訂書面契約,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