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經在《卡債還不起怎麼辦?(一)簡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大致解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的作用、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及什麼是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本文以下再特別針對清算的部分,以系列文章的方式闡述解說。
消債條例的「清算」,是除了保留債務人生活或工作所必須的財產,其他財產均由法院變現,分配給債權人[1]。清算完畢後,再由法院決定還沒清償的債務能不能一筆勾銷[2]。
清算程序是當您的每月收入不敷必要支出,或您因故(比如已年邁或因病經醫生診斷屬實無法工作)無工作收入,此時,因為無法走定期還款的更生程序,原則上就只能採取清算程序[3]。
債務人雖然是向法院聲請更生,但有以下情形,在更生程序中被法院裁定轉清算程序[4]:
於更生程序中,經法院諭令提出更生方案債務人卻逾期未提出;或不遵守法院命令(例如命令提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文件資料),而遭法院裁定從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5]。
於更生程序中討論更生方案時,有下面的原因之一,法院就必須裁定將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
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的情形,例如認為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未盡最大還款誠意[8]、債務人無履行之可能[9]等。
假如債務人根本無工作收入,或有工作收入,但是收入根本不敷支應每月必要支出[10],無法走更生程序定期還款,債務人自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清算[11]。
與更生程序一樣,如果債務人自行決定聲請清算,而債主中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12]。前置協商不成,才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清算。
若債務人之前已經有聲請過且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來於履行期間毀諾,那銀行不會再與您協商,此時如果您毀諾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13](例如生病而無法工作[14])就必須改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取得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才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清算。
接下來的系列文章(六)會討論清算程序要如何進行。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