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還不起怎麼辦?(五)什麼是清算程序?

刊登:2024-10-11・最後更新: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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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經在《卡債還不起怎麼辦?(一)簡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大致解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的作用、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及什麼是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本文以下再特別針對清算的部分,以系列文章的方式闡述解說。

一、什麼是清算?

消債條例的「清算」,是除了保留債務人生活或工作所必須的財產,其他財產均由法院變現,分配給債權人[1]。清算完畢後,再由法院決定還沒清償的債務能不能一筆勾銷[2]

清算程序是當您的每月收入不敷必要支出,或您因故(比如已年邁或因病經醫生診斷屬實無法工作)無工作收入,此時,因為無法走定期還款的更生程序,原則上就只能採取清算程序[3]

二、會進入清算程序的情形

(一)遭法院裁定進入清算程序

債務人雖然是向法院聲請更生,但有以下情形,在更生程序中被法院裁定轉清算程序[4]

1. 債務人不配合法院的要求

於更生程序中,經法院諭令提出更生方案債務人卻逾期未提出;或不遵守法院命令(例如命令提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文件資料),而遭法院裁定從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5]

2. 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被否決

於更生程序中討論更生方案時,有下面的原因之一,法院就必須裁定將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

(1)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不被所有債權人認可,而且債務人不符合已盡最大還款誠意等例外情形[6]
(2)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7]

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的情形,例如認為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未盡最大還款誠意[8]、債務人無履行之可能[9]等。

(二)債務人自己直接向法院聲請進行清算

假如債務人根本無工作收入,或有工作收入,但是收入根本不敷支應每月必要支出[10],無法走更生程序定期還款,債務人自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清算[11]

三、聲請清算程序前,要進行前置協商

與更生程序一樣,如果債務人自行決定聲請清算,而債主中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12]。前置協商不成,才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清算。

若債務人之前已經有聲請過且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來於履行期間毀諾,那銀行不會再與您協商,此時如果您毀諾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13](例如生病而無法工作[14])就必須改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取得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才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清算。

 

接下來的系列文章(六)會討論清算程序要如何進行。

註腳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
    I 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II 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至3項:「
    I 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
    II 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III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章第5節 免責與復權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少部分狀況,是收入扣除支出有餘額,但仍然可以聲請清算,不過這是極少數案例,清算程序主要仍是收入不敷必要支出。
  4.   本段僅說明更生程序進行中,被法院轉為清算程序的情形。至於更生程序結束,也就是更生方案被法院裁定認可確定,進入更生履行階段後,仍有法院裁定轉為清算程序的可能,例如債務人沒有依更生方案履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時,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5.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5項:「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
    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項:「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7.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第1項:「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9.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八、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
  10.   必要支出的數額,法院會以各縣市政府公布各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作為標準,除非債務人能舉證證明自己必要支出確實高於這個數額,否則建議以縣市政府公布的作為參考基準。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7項。關於必要支出的說明,可以參考系列文章:林言丞(2023),《卡債還不起怎麼辦?(三)聲請更生要準備的文件》。
    必要支出高於最低標準的案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債務人於更生履行期間固應撙節開銷、戮力清償債務,然並非要求債務人需捨棄日常所必需之開銷,而使債務人處於生存邊緣而需獲社會救助,故於判斷債務人更生方案中生活必要支出之程度及其金額,尚不得以債務人陳報之必要支出高於最低生活標準,即認未盡最大還款誠意,仍須考量各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與更生程序係為謀債務人經濟生活重建之目的無違。」
  1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
  1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1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1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三、經查,聲請人前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達成協商,……四、聲請人前既經協商成立而毀諾,則其本件清算聲請可否准許,依上開規定,首應審酌聲請人毀諾有無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聲請人就毀諾原因,陳稱:係於111年間因新冠疫情及罹患慢性腎臟衰竭而無法工作清償債務乙節,本院觀諸聲請人所提111年2月18日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堪信聲請人上開陳述為真實。聲請人既因患有疾病而無工作收入,致無法繼續履行清償方案,顯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自得為本件清算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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