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自行決定向法院聲請清算,並經過前置協商不成後[1],後續要進行的清算程序步驟大略如下:
與聲請更生程序一樣,債務人除了要先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的聲請費[2]、清算聲請狀(司法院網站有範本[3]),還要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4],並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的財產及收入狀況[5],附上證據證明聲請清算前2年確實入不敷出,完全無法清償債務。
債務人名下若有財產,必須將財產提出至法院成為「清算財團」[6],供分配給債權人。
常見債務人的財產為保險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有些債務人之前投保的保險,對於未來老年後極為需要,而因為所投保的保險如果有解約金或價值準備金,法院會強制解約[7],或不強制解約但須由債務人提出與解約金或價值準備金等同的金額[8],所以在聲請清算前債務人必須特別注意到這點,作為聲請清算的考量。
相較於更生程序,債務人只要履行更生方案按期還款到一定程度,沒還完的債務可以一筆勾銷,也就是當然免責[9];但走清算程序不一定會免責,債務人的財產變現分配後,必須再由法院決定結果。
所謂免責,意思就是積欠的債務全部免除不必清償。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後,原則上應裁定免責[10]。
但消債條例第133條有不免責的規定[11],條文白話的意思是,如果債務人每月收入(包含領取政府的各項津貼補助等)扣除扶養費跟個人必要支出後還有剩餘,這個剩餘低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的平均剩餘,法院就會裁定不免責,也就是債務人要繼續還款,不會一筆勾銷。立法用意是在防止某些債務人為了達到免責的目的,故意將自己收入減少後再來聲請清算。
除了避免債務人故意減少收入,影響債權人權利,債務人如果有以下8種事實之一,法院依照消債條例第134條也會作不免責裁定[12]:
雖然法院作出免責裁定,但如果在1年內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獲取免責,法院仍會依據消債條例第139條將債務人的免責裁定撤銷,改為不免責[13]。不過如果法院認為情節輕微,則不會撤銷[14]。
所謂不免責,並非債務人必須全部清償債務,於清償一定程度後,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免責:
上文有提到,如果債務人的收支剩餘低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的平均收支剩餘,法院會作出不免責的裁定[15],不過如果債務人針對收支剩餘的「差額」,繼續清償補足的話(仍然必須依每位債權人比例補足),補足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免責[16]。
舉例,清算審理期間債務人的收支餘額是1萬元,但是聲請清算前2年平均收支剩餘為1萬5千元,差額為5千元,2年合計為12萬元,債務人按照法院債權表上各債權人應受分配的比例、數額,把這12萬元按比例向各債務人清償完畢,仍然可以聲請免責。
如果債務人是因為消債條例第134條的8種事由而不免責;或是得到免責裁定後,被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9條撤銷免責,改為不免責。因為上面2種情況而不免責後,債務人如果能按照法院債權表上各債權人的債權金額,清償每位債權人的比例都達到20%以上,仍可以向法院聲請免責[17]。
最後附帶補充,法院最初裁定開始進行清算程序時,債務人的某些權利會暫時遭剝奪[18],最常見的比如禁奢(例如不能搭計程車、高鐵、不能出國旅遊等[19])、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被剝奪成為候選人的被選舉權[20],或職業限制(例如不能當保險業務員[21])等。
如果債務人獲法院免責裁定確定,或原本不免責嗣後獲得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要記得接著向法院聲請「復權」[22],得到復權的裁定後,整個清算程序就告完整終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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