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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朋好友間難免有借錢應急的需求,但我們在借錢給別人時,常沒有想到要是未來對方欠錢不還、雙方鬧得不愉快怎麼辦。倘若我們在借別人錢時,先做好保障措施,就能大幅降低將來錢討不回來的可能。
方法一:寫借據、留金流
(一)借錢成立包含「借款合意」跟「移轉金錢」
借錢,在民法上稱為「消費借貸」,必須要當事人間「借貸的意思表示合致」,並且有「移轉金錢於他方」的行為,才算是借貸關係成立[1]。「借款合意」是指雙方相互間都有借款的意思;「移轉金錢於他方」就是出借人有真的把錢給借款人啦!
在借別人錢時,就要想到日後如果對方欠錢不還,真的不幸走到訴訟,要如何先跟法官證明雙方間有「借款合意」跟「移轉金錢」這兩點存在,法官才會相信雙方間確實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而判決對方要還你錢喔!
(二)借據、金流都是重要證據
1. 寫借據
要證明雙方相互間有「借款合意」,律師建議雙方簽署書面的借貸契約(俗稱借據)作為證明,日後會比較沒有爭議。雖然親友間要拿出借據來簽難免尷尬,也會擔心損及雙方情誼,但與其在意現在尷尬,也總比未來不僅尷尬又拿不回錢、人財兩失時,要為更好。
而借據內容,可以寫明借款人、出借人是誰,金額為何及交付方式、還款期限等資訊,註明日期雙方簽署,就能有基本的保障了。
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借貸契約,仍可以從手機對話紀錄、證人等,證明雙方間確實有借款合意。
2. 留金流
要證明有「移轉金錢」這點,就是金流的部分,律師建議出借人交付借款給借款人時,盡量以「匯款」的方式,以利留存金流紀錄。若要給現金,切記要給對方簽收。
方法二:本票擔保
本票常常出現在新聞報導中,使一般人害怕使用本票。然而,本票其實是票據法中規範的一種支付工具[2],不僅合法,且十分便利,尤其常使用在消費借貸關係中。
(一)開本票
在消費借貸關係中,「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開立本票,用以擔保借款債務,並在本票上寫明憑票支付約定的金額、發票年月日,並要求借款人(發票人)簽名[3]。
當「借款人」逾期仍未還款時,「出借人」便可以拿著本票,要求發票人無條件支付票面記載的金額[4]。
(二)本票裁定
本票的優點就是快速。當出借人拿本票要求發票的借款人付錢,借款人不清償時,出借人便可依票據法第123條,備妥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5],出借人只需繳納最高新臺幣(下同)5,000元的少許法院規費[6],法院看過票據本身形式上沒問題,就會發給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出借人便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借款人的財產,而不用再打一個冗長的借款返還訴訟。
方法三:保證人擔保
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另外找人來當消費借貸關係的「保證人」。若借款契約有保證人擔保,則當「借款人」不還錢時,出借人便可轉而向這位「保證人」請求代為履行[7]。保證人又分為「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
(一)一般保證人
一般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8]」,也就是當債款沒有辦法清償,債權人必須先找債務人(借款人)要求償還,如果要不到債款,而且透過對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也沒有效果之後,才可以找保證人要,而不能夠直接向一般保證人求償債款。
(二)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則不具有前述「先訴抗辯權」[9]。因此,當債務人(借款人)沒有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連帶保證人償還全部債務,而不需要先向借款人要。
因此,對出借人來說,如果有人願意當借款人的連帶保證人,對自己的保障當然更周全;但對保證人來說,擔任連帶保證人將較為不利,所以如果要幫別人作保,要注意自己擔任的是否是「連帶保證人」!
方法四:不動產設定抵押
所謂「抵押」,就是借款人在借款時,有另外提供房地作為擔保品,擔保如期還款[10]。當借款人沒有如期清償債務,對房地有抵押權的出借人便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從拍賣所得的價金優先取償[11]。
要求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來擔保借款,對出借人(抵押權人)來說有以下優點:
(一)優先受償
當同一個債務人對外有許多債務被強制執行後,他所有財產必須依照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比例」平均分配[12]。例如強執後債務人的財產只有100萬元,但他分別欠債權人A、B、C三人各100萬、60萬和40萬元,依照A、B、C的債權數額比例,他們只能分別拿到50萬、30萬和20萬元;就算是第一個借錢給對方的債權人,也要跟後面陸續的第二個、第三個……債權人,扣除完債權人預納的執行費用後[13],依比例分錢。
然而,依照民法第860條規定[14],同一個債務人就算對外有其他債務、而被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在不動產上有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就這筆不動產拍賣後所得的價金取償,不用和其他債權人分配。且先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可以全數優先受償,也不需要跟後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平均分配[15]。
(二)不動產價值穩定,擔保能力強
不動產在市場價值上穩定,較不會有大幅度的波動。倘若以其他波動大的財產當作擔保品,也有可能發生想強制執行時,發現擔保品已經跌得一文不值了。
且不動產不會長腳跑掉,也不會被人竊取、遺失。相比於其他動產更為適合。又不動產比起前述「保證人」,更無庸擔心保證人脫產、信用危險等風險。
(三)抵押權不因債務人處分不動產而塗銷
依照民法[16],就算債務人試圖脫產、將不動產處分掉,抵押權也不會因此而受有影響,還是會在這筆不動產上。當債務人逾期未清償時,債權人仍可就這筆不動產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