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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我國使用由來已久,一般人持信用卡向商店購買物品延後付款,背後牽涉了複雜法律關係。包括以下四方當事人(圖1):
A﹒ 消費者、
B﹒ 發卡機構(如銀行)、
C﹒ 特約商店、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為了更了解信用卡法律問題,本篇先對信用卡下定義並簡述信用卡交易流程。同時為了讓大家更清楚辨認信用卡各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分別於另外兩篇文章[1]繼續說明。
一、信用卡定義
一般大眾都知道信用卡是做為消費時先記錄而未付款,等一定期間到期後,就這一段期間內消費的金額予以付款之工具。信用卡的正式定義可參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2]。
二、信用卡交易流程
(一)消費者向發卡機構申請信用卡,發卡機構核發信用卡。經開卡完成後,消費者可拿信用卡到特約商店消費並延後付款。
(二)特約商店依照與收單機構間的約定,有接受信用卡消費之義務,並向收單機構請款。
(三)收單機構匯整款項後,傳送資料給發卡機構,由發卡機構付款給收單機構,再由收單機構付款給特約商店。
(四)發卡機構向消費者請款。
註腳
- [1] 分別是《信用卡法律關係(二)——消費者與發卡機構或特約商店間的關係是什麼?》以及《信用卡法律關係(三)——消費者以外組織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