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可以適用民法何類型的契約[1],是處理法律問題的必須步驟。一旦知道當事人之間可以適用民法的有名契約,就會知道遇到個案契約沒有約定的爭議,可以依照民法哪些規定處理。隨著時代進步,許多契約內容逐漸超越最初民法制定者的想像,形成無名契約或者是混合契約,也就是在一個契約內包括多個典型民法規定的契約特徵(例如本篇消費者與發卡機構之間的契約關係,見圖1);或者甚至形成民法未曾處理過的契約特徵。
消費者作為委任人,委任發卡機構代為處理付款與特約商店事宜;發卡機構作為受任人再向消費者請領支出之必要費用[4]。這裡所稱的必要費用,就是消費者在特約商店所消費的金額,先由發卡機構代為支付,再於一定期間統整向消費者請款[5]。
當消費者使用信用卡,由發卡機構先代替消費者支付消費金額給特約商店,也約好繳費期間截止時,發卡機構再向消費者要求返還同樣額度的金錢,則可以知道,信用卡的使用契約是一種消費借貸契約。
註腳
《信用卡法律關係(一)——信用卡的正式定義與交易流程是什麼?》。
《信用卡法律關係(三)——消費者以外組織之間的關係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