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是人們現今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帶來更多不同的消費紛爭,舉例來說,在網路上看到相機只要888元,便一次買了10台,但事後賣家卻說是標錯價,因此訂單不成立,賣家可以這麼主張嗎?
本篇要來討論的,正是「網路交易」標錯價該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說。
關鍵點在於相機的買賣契約何時成立?如果認為買家下單的那一刻契約已成立,賣家就應該要出貨,反之亦然。不過契約成立時點,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1]」民法學對於契約雙方之間的意思溝通,區分為,要約跟承諾[2],例如在買賣契約,A問對方要不要買/賣?B接著回答說好呀我賣/買了,A的詢問就是要約,B的回答就是承諾。要約與承諾是契約成立的要件,二者兼備時就是「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成立。
你可能會覺得,依照前述標準,賣家在網頁上商品的標價是要約,而買家的下單是承諾,契約因此成立,賣家就是要出貨,有什麼好吵的?
但締結契約的過程千變萬化,賣家的行銷方式推陳出新,賣家的行為不一定都可認為有要受到要約拘束的意思[3],為了處理這個問題,民法學在要約的前階段,還有要約的引誘這個概念,指賣家行為只是為了吸引買家提出要約,例如拍賣網上的商品刊登[4]。
舉例來說,計程車隨機開在路上而乘客招手,但會過敏的司機看到乘客帶著狗於是拒載是沒問題的,因為計程車在路上行駛屬於要約的引誘,是吸引乘客提出要約的方式,本身不算要約,因此乘客的招手就不算承諾,契約未成立,司機就沒有履行的問題。行駛本身不是要約,乘客招手才是,所以司機可以決定是否為承諾。綜上所述,此爭議在於判斷賣家網頁上的標價,屬於要約還是要約的引誘,而這仍須視個案具體情形為何才能判斷。
如果商品標價被認為是要約,賣家就一定要出貨嗎?賣家心中相機想賣8,880元但誤打成888元,是外在行為與內在意思不一致,構成意思表示錯誤,依據民法第88條[5]第1項表示意思的人有撤銷權,但考量到買家權益,此時是否准許賣家撤銷意思表示進而使要約及契約失效,實務[6]認為要綜合考量,例如視允許賣家撤銷是否會害及一般交易安全、買家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及其主觀心態(是否明知標錯價而惡意下單)。
為解決各種網路消費紛爭,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7]制定了「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最初2010年公布的條文,賦予賣家在契約成立後2日內附正當理由就能夠拒絕買家下單的權利,反而衍生更多爭議,故2016年修正規定[8]:「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要求賣家不得任意以標價錯誤而不履行「已成立」的契約,若違反得處罰鍰[9]。
你可能會想,如此一來標錯價應一律由賣家負責、下單後一定要出貨了吧?不不不,還記得契約成立的前提是該網路標價屬於「要約」而非只是「要約的引誘」嗎?因此,法院仍有空間個案判斷標價的性質是要約還是要約的引誘,審酌因素包括網站上有無標語如「店家保留訂單接受與否權利」、「是否出貨仍會受到實際商品數量、商家成本變動之影響」等。有認定賣家標價已經是要約,買家下單是承諾,所以賣家必須負責[10];也有認定賣家標價只是要約的引誘,買家下單才是要約,賣家可以決定不承諾,所以契約沒成立當然也就不用出貨[11] 。
此外,若像上述案例,發現相機在網站上的標示價格顯低於一般行情,可推知是賣家誤植標價卻強行下單數台的情形,也有可能被認為是買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12],不能要求賣家出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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