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B買一棟房屋,雙方簽好契約,並且約定5天之後移轉交付房屋(圖1)。
如果因為以下6種情況以致於B沒辦法移轉交付房屋給A,請問A分別有什麼權利?
房屋根本不存在。
房屋存在,但不屬於B的。
房屋屬於B的,移轉交付前因地震而毀壞。
房屋屬於B的,移轉交付前因雙方疏忽而毀壞。
房屋屬於B的,移轉交付前因A的疏忽而毀壞。
房屋屬於B的,移轉交付前因B的疏忽而毀壞。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可能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1]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例如買東西付錢給老闆、員工去公司上班(提供勞務)。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為債務不履行,債務不履行的類型又分成給付不能[2]、給付遲延[3]及不完全給付[4]三種[5],本文討論的給付不能[6],是指債成立後,因為可歸責債務人的事由無法給付而違反主給付義務[7]。其中,給付不能又可以依照契約成立的時點,區分成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見圖1)
自始不能,是指契約標的物在契約成立前就無法給付,又可以依契約標的物是不是只有契約當事人無法給付,分成自始客觀(任何人)不能與自始主觀(只有契約當事人)不能[8]。
指在「契約成立前」,契約標的物就屬於「任何人」都無法給付的,依照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9],這種契約原則上無效,如果一方因為這個無效的契約而有損失,則可請求損害賠償。例如案例1,房屋根本不存在的情況,此時不知情的買家A可以請求賠償[10]。
相反的,自始主觀不能則是指在「契約成立前」,契約標的物客觀上是可以給付的,但契約當事人卻無法給付的情形,此時契約仍然有效。例如案例2,房屋不屬於B的情況,B明明知道自己不是房屋所有人卻賣房屋給A,屬於可歸責於B的事由致無法給付房屋給A的情形,A可以選擇請求損害賠償及解除契約[11]。
嗣後不能是指無法給付的情形發生在「契約成立後」,此時會以無法給付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負給付義務的人)以及債權人(接受給付的人)來判斷要適用的條文[12],分為下列四種情形。
案例3中,已締結買賣契約而尚未移轉的房屋因地震而毀壞,並無法歸責於其中一方,此時債務人B不必給付房屋[13],債權人A也不必給付房屋價金[14],如果付了可以請求B返還[15],或者請求讓與B因地震所享有的房屋保險金請求權或保險金[16]。
如案例4,此時債權人A可向債務人B請求損害賠償[17](但B可主張A也有過失而減少賠償額[18]),B也可向A請求房屋價金[19]。
如案例5,此時債務人B不必給付房屋[20],且可以向債權人A請求房屋價金(但應扣除B因此省下的過戶費用[21])。
如案例6,此時債權人A可以向債務人B請求賠償[22]及解約[23],或請求讓與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或賠償物[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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