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通知系列(一)通知的時間與方式

文:楊舜麟(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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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3-02-18

案例

A因借錢給B而對B享有500萬元的借款債權,後A欠C 600萬,所以將對B的500萬債權全部讓給C,用以抵銷對C的欠款,並約定C可以自己向B提告請求清償。

本文

一、C向B提告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什麼?(見圖1)

圖1 債權讓與要注意什麼?||資料來源:楊舜麟 / 繪圖:Yen
圖1 債權讓與要注意什麼?
資料來源:楊舜麟 / 繪圖:Yen

(一)

A、C的行為民法稱為債權讓與[1]。由於借款債權是抽象的,沒有登記,第三人難透過外觀知道借款債權實況,為了保障債務人利益或交易安全,民法規定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後,對於債務人才生效力[2]。因此,除了A借錢給B的證據如借據、匯款紀錄外,C應特別留意是否有通知B,讓B知道A已將債權讓給C。

(二)

通知的時間或方式沒有限制。起訴前,C可以口頭、書面(一般信函、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或各種通訊應用軟體(Line、Messenger)等可供舉證的方式。時間沒有限制,最晚應在C向法院訴請給付500萬時。

(三)

C對B起訴請求給付500萬時,可在起訴狀記明受讓這500萬元債權的經過,並將起訴狀繕本寄給B,也可以將繕本連同正本都寄給法院,由法院轉送繕本給B都可,如此即完成民法要求的通知,可對B發生效力。

二、A已經對B取得勝訴確定判決,C可以直接以自己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嗎?

A對B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讓與債權給C,C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依法院見解[3],C一定要在聲請強制執行「前」,先完成債權讓與的通知,並於強制執行聲請狀內檢附已經通知B的證明。如果法院沒有看到聲請強制執行前就已經通知B的證明,就會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讓與人A先行提告取得確定勝訴判決時,受讓人C千萬不可太過大意,貿然聲請強制執行,應該向讓與人A確定是否以及何時通知債務人B,並取得通知證明。如果還沒通知,則自己通知債務人B[4],再據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註腳

  1.   民法第294條第1項本文:「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2.   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3.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4.   通知內容只要提及自己何時從何人受讓對債務人的哪筆債權即可,請債務人此後應對自己給付。不用也不必告知將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以免打草驚蛇,讓債務人有機會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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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1-20 15:27:18
請問民法損害賠償債權讓與的請求權時效和消滅時效?
張正穎(進階會員) 2021-01-20 15:35:47
請問民法債權讓與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和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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