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借錢給B而對B享有500萬元的借款債權,後A欠C 600萬,所以將對B的500萬債權全部讓給C,用以抵銷對C的欠款,並約定C可以自己向B提告請求清償。
A、C的行為民法稱為債權讓與[1]。由於借款債權是抽象的,沒有登記,第三人難透過外觀知道借款債權實況,為了保障債務人利益或交易安全,民法規定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後,對於債務人才生效力[2]。因此,除了A借錢給B的證據如借據、匯款紀錄外,C應特別留意是否有通知B,讓B知道A已將債權讓給C。
通知的時間或方式沒有限制。起訴前,C可以口頭、書面(一般信函、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或各種通訊應用軟體(Line、Messenger)等可供舉證的方式。時間沒有限制,最晚應在C向法院訴請給付500萬時。
C對B起訴請求給付500萬時,可在起訴狀記明受讓這500萬元債權的經過,並將起訴狀繕本寄給B,也可以將繕本連同正本都寄給法院,由法院轉送繕本給B都可,如此即完成民法要求的通知,可對B發生效力。
A對B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讓與債權給C,C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依法院見解[3],C一定要在聲請強制執行「前」,先完成債權讓與的通知,並於強制執行聲請狀內檢附已經通知B的證明。如果法院沒有看到聲請強制執行前就已經通知B的證明,就會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讓與人A先行提告取得確定勝訴判決時,受讓人C千萬不可太過大意,貿然聲請強制執行,應該向讓與人A確定是否以及何時通知債務人B,並取得通知證明。如果還沒通知,則自己通知債務人B[4],再據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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