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從小到大外型一直圓滾滾,因為無法控制想吃美食的慾望,無法瘦下來。某日A看到網路廣告號稱食用產品後,保證在2個禮拜內瘦10公斤,A購買並食用後發現沒有效果。請問,A針對上述的不實廣告,有什麼法律上救濟方法?
坊間廣告為吸引消費者的眼睛,常有誇大不實的文字陳述,這些不實廣告涉及的法律責任範圍十分廣,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包含廠商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1];明明僅是食品卻宣稱有醫療效果,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商品或廣告中就足以影響消費者決定之事項,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主管機關得依公平交易法開罰並要求下架[3]等諸多法律規定,這裡僅談論民事責任的情形。(見圖1)
消費者能主張是不實廣告欺騙而購買商品,依民法第92條[4]撤銷購買商品的意思,將商品返還予廠商,並要求廠商應將買賣價金全數返還。但須注意,消費者依法需在發現被欺騙的1年內[5]就主張這個權利。
企業經營者在銷售商品的廣告中,應描述商品真實效能,不能有誇大或不實情形,故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6]明文要求企業經營者銷售予消費者的商品與服務,品質不能低於銷售廣告的內容。
實務上曾發生建商在預售屋的銷售廣告上,號稱並保證預售屋純屬住宅區,消費者相信廣告而購買,但房屋蓋好後,消費者卻發現房屋根本不可作為一般住宅使用,跟銷售廣告內容完全不一樣[7]。此時建商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8]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視具體個案中的廠商是故意或過失,而應賠償1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9]予消費者。
如果企業經營者委託其他媒體經營者刊登或報導廣告,當媒體經營者知悉廣告內容與真實情形不符時,媒體經營者依法需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10]。
企業經營者在商品或廣告上,對於與商品相關,並且會影響要不要進行交易的事項,不可以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如果企業經營者的廣告內容不實,則企業經營者可能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11],則消費者可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請求損害賠償[12]。
消費者保護法是立法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設的特別規定,屬於民法的特別法,因此,當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比民法更有利於消費者時,消費者可選擇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以獲得更周全有利的保護。
本案A除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13]檢舉該不實廣告,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刊登的媒體也知悉廣告內容不實,則該媒體應與廠商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