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的快速發展,旅遊資訊取得更為容易,但是面對旅行團五花八門的廣告,跟團旅遊要如何玩得愉快又有保證?筆者列了5個跟團旅遊常見問題的相關法律規定,講解並舉相關例子說明。(見圖1)
依民法第514條之4第1項[1]規定,在旅遊開始之前,旅客不能參加,可以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例如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不可以拒絕。
旅遊營業人的「正當理由」,包括不符合法令規定或有不適於旅遊等情形,例如第三人沒有護照,或是以老年人代替青年人從事高危險的旅遊等[2]。至於要在旅遊開始前多久變更,屬於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3],依照當事人各個定型化契約的約定。另外提醒,如果因為改由第三人參加使費用增加時,旅遊營業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支付增加的費用[4]。
例如:A參加B旅行社的北非旅行團。旅遊開始之前,A因病、公事或甚至僅心情不佳,都可以改由親朋好友或其他第三人參加該團的旅遊;B旅行社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可以拒絕。
依民法第514條之3第1項[5]的規定,旅遊的辦理、進行等,需要旅客的行為才能完成時,旅客應該協助,如果旅客不配合協助的話,旅遊營業人可以定相當的期限,催促旅客配合。
例如:A參加B旅行社的西藏旅行團。依大陸法規,至西藏旅遊應辦理入藏許可。A應提供相關證件給B旅行社,以辦理入藏許可;如果A不配合,B旅行社可以定相當的期限,催促A提供證件,A逾期仍不提供,B旅行社可以終止契約並求損害賠償[6]。
依民法第514條之5第1項[7]規定,除非有不得已的事由,否則旅遊營業人不可以變更旅遊內容。所以旅遊營業人原則上應該依預定的旅程、交通、食宿和遊覽項目等履行,但如果會影響旅遊團的安全和利益等,例外允許旅遊營業人變更旅遊的契約內容。
例如:A參加B旅行社的北非旅行團,B旅行社原則上不可以任意變更旅程。然而,假如旅程行程內的北非某國,因軍事政變而情勢緊張時,B旅行社才可以調整行程,改至北非鄰近他國旅遊。
民法第514條之6[8]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的旅遊服務,應該具備通常的價值及與旅客約定的品質。這條規定,是旅遊服務瑕疵的定義規定,「通常價值」是客觀瑕疵概念,「約定品質」是主觀瑕疵概念。當事人有約定旅遊服務的品質,而旅遊服務卻不具備約定品質時,即構成旅遊服務的瑕疵,當事人雖未約定旅遊服務的品質,但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價值時,亦構成旅遊服務的瑕疵。
如果不具備,依照民法第514條之7第1項[9]規定,旅客可以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如果旅遊營業人不改善或無法改善時,旅客就可以請求減少旅遊費用。如果旅遊服務所缺乏的價值、品質會讓旅遊預期目的達成有困難,旅客可以終止旅遊契約。而且依照民法第514條之7第2項[10]規定,因為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的事由,導致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的價值或品質,旅客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A參加B旅行社的法國豪華旅行團,約定全程住宿5星級飯店。到巴黎下榻飯店時,卻發現該飯店僅為4星級飯店,B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當初約定的不同。B旅行社所提供之該旅遊服務因此不具約定品質,A可以請求B旅行社更換至5星級飯店;如果B旅行社不能改善時,A可以請求減少費用。如果是可以歸責於B旅行社的原因,A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旅遊契約內容的變更,原則上僅得以雙方當事人合意為之,這項合意性質上屬契約變更(或稱契約更改、債之內容更改)。除法律規定賦予當事人變更權外,例如前面提到的民法第514條之5第1項規定,任一方當事人並不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依此,B旅行社也不可以片面變更當初與A約定提供的5星級飯店住宿。
至於旅遊預期目的,通常是紓解、放鬆身心、壓力。由於5星與4星飯店之區別只在於豪華程度,故而難以認為,從5星飯店改成4星飯店這類不符合約定的旅遊服務品質,會讓旅遊預期目的達成有困難。依此,A如果以飯店從5星級改成4星級,主張難以達到旅遊預期目的,向B旅行社要求終止契約的話,較難認為A的請求有理。
若約定5星或4星級飯店,但卻改成衛生環境不佳(例如床有若干蟑螂出沒,且衛浴設備汙穢不堪),則旅客將因此難以有良好的睡眠品質,難以有良好的盥洗環境,無法獲得充分的休憩,則可認為難以達到旅遊預期目的;例如前往交通與氣候狀況不佳的國度旅遊,約定以豪華休旅車載送,但卻改成無冷暖氣設備的拼裝車,整個旅程將因此顛簸不已,酷熱或寒冷難受,旅客將因此疲憊不堪,則可認為難以達到旅遊預期目的。
民法第514條之11[11]規定,如果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在那裡購買的物品有瑕疵,旅客可以在拿到物品後1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本條所規定的特定場所,並無限定之意思,只要是旅遊營業人安排的場所,均是特定場所。若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遊覽車購物,遊覽車亦是本條所指的特定場所。
例如:A參加B旅行社的法國豪華旅行團,約定的巴黎行程包括到旅行社所安排的頂級精品店購物。A在旅行社安排的精品店購得L品牌的大型提包。A回國後發現該提包內部有裂痕。A可以請求B旅行社到那間精品店為其換包或退貨。
旅遊的目的是為了紓解身心或釋放壓力。若旅遊服務的體驗不佳,往往影響無法達到這項旅遊目的。旅遊契約法妥當規範旅遊契約,不僅提供旅遊紛爭的解決之道,亦使國民得透過受到妥善規範的旅遊,順利獲得身心的紓解,壓力的解放,為國民與旅遊營業人醞釀出良好的旅遊環境。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