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屋主或裝修工程承包商,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我們沒有簽任何書面契約,到底可不可以互相向對方主張權利呢?(見圖1)
在沒有書面契約可以界定雙方法律關係的情況下,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確定一件事:裝修工程按照民法規定,它是什麼「契約種類」呢?
我們的民法中規定許多「契約種類」[1],不同的契約種類,都有不同內容的規定,其中也包含是否一定要用書面訂立,契約才有效的明文規定,例如民法第756條之1「人事保證契約」,就明文要求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2]。
裝修工程屬於民法的「承攬契約」,按照民法中的承攬契約定義規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3]),只要雙方約定「其中一方為他方完成工作,另一方等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即可,而沒有像「人事保證」契約一樣,明文要求應以書面為之。換句話說,雙方沒有簽訂書面,但口頭約定就是有效的承攬裝修工程契約了 !
因此,屋主只要與承包商口頭約定:請承包商完成一定範圍的裝修工作,並在工作完成後給付裝修工程款,雙方的裝修工程契約就已經生效。假設承包商沒有按照約定完成裝修工程,屋主有權要求承包商完成工作;相對的,如果承包商完成工作後,屋主未給付工程款,承包商也有權要求屋主給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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